【大纪元2025年10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前桃园市立委候选人马治薇涉收受中共资助参选,一审判决8个月,台湾高等法院16日判决,马治薇犯反渗透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一项之受渗透来源资助而参与竞选罪,处有期徒刑2年8月。可上诉。
高院表示,马治薇系我国第11届立法委员选举桃园市第一选区之候选人, 其于民国112年4月间,与中共某基金会的派遣人员“冰姐”、“阿浩”会面,由马治薇提供我国政府组织人员资料及政治舆情等情报,以换取“冰姐”、“阿浩”及其所属境外敌对势力组织之资助。
高院指出,马治薇于前年4月27日前,透过警政时报公共关系组林姓副组长联系立法院议事处庄姓职员,庄遂将“中华民国111年9月中央各机关国会联络名册”交予马治薇,马治薇再将国会联络名册扫描成电子档,并以通讯软体DingTalK传送予“冰姐”、“阿浩”,以博取信任。
高院继续表示,马治薇自前年4月起至同年11月止,接受“冰姐”、“阿浩”等所属中共某基金会提供之往来中国机票、食宿等费用,并陆续提供某不详科技厂设备图纸、调查局暨国家安全局人员资讯、我国政治舆情等情报资料予“冰姐”、“阿浩”,以换取资助参与立委竞选活动。
高院审酌,马治薇明知中共为境外敌对势力,长期以来对我文攻武吓,屡威胁以军事武力进犯,且藉由金钱收买、笼络等手段多方渗透,企图干预、破坏我民主宪政秩序及社会安定,却不知严拒金钱诱惑,提供情报资料换取中共所实质控制组织之金钱资助,以供自身参选立委选举,显已受中共渗透成为在地协力者,并配合境外敌对势力介入影响选举。
高院直言,若其当选立法委员,将手握制订、修正法律之公器,并掌握质询行政部门首长之权力,若仍依中共指示行事以换取金钱资助,恐不当使用立法委员职权而破坏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且危害主权,幸经检察官指挥调、警机关及时查获本案犯行,中共阴谋始未能得逞,其恶性非轻,应予非难。
高院认为,马治薇虽坦认非法搜集及利用个人资料之举,然否认受渗透来源资助而参与竞选犯行,难认犯后有悛悔之意,兼衡其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提供予境外敌对势力之 资料及资讯、所获利益约达美金3万4322元及其自陈之智识程度、身体状况、及家庭生活经济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2年8月。
责任编辑:吕美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