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12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莊璦筠台灣台北報導)環境部環境管理署26日表示,檢環警調聯手破獲大型廢棄物非法轉運站,台中市得豐環保公司利用「借牌」方式非法收受及堆置、轉運廢棄物。台中地檢署偵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涉案的20家法人、84名行為人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2,311萬餘元,另有67人獲緩起訴處分。

環境管理署表示,有民眾檢舉,指沙鹿區有土地被堆置廢棄物。中區環境管理中心透過遠端監控設備及AI智慧勾稽與環域分析技術蒐證,確認該處有大量載運廢棄物車輛進出,並查明該址為非法的廢棄物堆置及轉運站。
調查發現,本案犯罪手法相當狡猾,主嫌周某經營的得豐因違規私設貯存場,2022年4月遭台中市環保局廢除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周嫌租用沙鹿區偏遠土地偽裝成停車場,以低於行情價格向不特定工程行、裝潢業者收受廢棄物,再以借牌方式由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隆福環保公司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填報不實數據,將違法收受的廢棄物「洗白」為合法流向,再轉運至不知情的合法再利用處理機構,從中牟取暴利。
環境管理署表示,專案小組溯源查緝,找出多家領有清除許可證的環保公司,以及未領證的裝潢行、拆除工程行、搬家公司及個人司機等,為圖方便或節省處理費,將廢棄物清除後,交由得豐處理。中檢以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一併起訴。
環境管理署說,中檢除了起訴得豐及隆福,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2,311萬餘元,全案共起訴20家法人及84名行為人,另有67名行為人獲緩起訴處分。◇
環境管理署提醒,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及未依許可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最高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犯罪,法人亦將受罰金刑責。◇
責任編輯:林勤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