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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只罰中共發展組織者 陸委會:應修法 參加者也要判刑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宋碧龍/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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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05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戴德蔓、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中共滲透台灣超乎想像,有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正《國安法》防堵,有關《國安法》修正方向,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國安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不得為境外敵對勢力或為中共發展組織,過去案例發展組織者被判刑,參加組織者卻沒事,應該修法也要懲罰參加者。

根據《國安法》第二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祕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祕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陸委會1日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表示,《國安法》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牽扯包括法務部、國防部、經濟部、司法部、陸委會,目前行政院也正在加緊腳步,會凝聚出一個共識。

梁文傑說,就陸委會而言,現在比較明確的就是《國安法》第二條,只規定不得為境外敵對勢力或為中共發展組織,過去在很多案例裡面,發展組織的人被判刑,但是參加組織的人卻沒事,因為《國安法》裡面懲罰發展組織者。

梁文傑舉例,前陸軍上校向德恩,他被發展組織,並簽署效忠意向書,還拍照存證。向德恩是加入、參與組織,但發展與發起人不是他,後來法院是用收賄罪來判,因為向有收取中共方面的資金,但是這個狀況大家會覺得很荒謬。

梁文傑說,向德恩加入組織是很明確的事情,但是最後卻只能用收賄罪。所以這個部分是一定要加強的,也就是說發展組織不只是懲罰發展者,而是要懲罰加入組織的人。◇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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