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5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剴剴案引發社會關注,監察院29日表示,權責機關未踐行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保全剴剴生存發展權利,監察院通過監委葉大華、王幼玲、張菊芳調查報告,糾正衛福部、新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並將兒盟社工違失情形,移請臺北地方法院參酌。
監委指出,剴剴因生母無力照顧欲出養,後經新北市政府開案進行脆弱家庭服務,並2度轉介兒盟進行收出養媒合服務,有關剴剴出養必要性、安置規劃、剴剴異常狀況之辨識察覺,皆基於兒盟社工的訪視評估。
監委表示,剴剴交予劉姓保母照顧後,兒盟社工自同年9月1日後訪視剴剴3次就未再訪視,甚至針對剴剴異狀,竟因認為保母與兒盟為合作夥伴關係,故未懷疑保母說詞,僅認為是剴剴適應不佳所致,顯見欠缺專業敏感度。
監委說,諮詢專家學者指出,剴剴於出養前階段應屬寄養狀態,為家外替代性照顧措施,然囿於現行法令並未獲得寄養安置之監管及服務。因此衛福部於收出養媒合服務監督顯有不周,怠於就脆弱家庭出養個案兒少之委託出養措施進行法規之檢討修正,核有怠失。
監委表示,剴剴家庭為新北市政府開案服務之脆弱家庭,但轉介剴剴予兒盟後,因認兒盟為衛福部許可者,因此在兒盟告知剴剴適應不良的警訊時,未透過訪視、跨體系聯繫等方式確認剴剴狀況,或規劃與兒盟共同訪視、召開個案研討或會議等,錯失發現剴剴受虐契機。
監委補充,本案服務紀錄,主管審核意見皆有數月之落差,新北市政府督導於期間卻未能確實審核檢視紀錄,顯見相關督導體系輕忽紀錄之落實以發揮督導作用。且剴剴遭虐死,新北市政府遲至次年3月才召開會議精進檢討,核有違失。
監委指出,本案劉姓保母及其妹均為依法向北市府辦理登記的保母,但案發後北市社會局至托育地點進行調查,才發現該托育處所非原先登記處所,且據北檢起訴書指出,劉姓保母對剴剴並未製作填寫任何寶寶日誌或紀錄,然臺北市文山區居托中心訪視卻記錄每天填寫;臺北市政府確有違失。
監委強調,衛福部、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分別於收出養媒合服務、脆弱家庭整合服務、居家托育人員管理等各負其監督、管理及服務之責,然卻缺乏橫向聯繫及資訊流通,皆有待衛福部督同地方政府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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