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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大戶行蹤難覓 然終難逃台北分署管收

台北分署將義務人(左2)送入台北女子看守所。(台北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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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09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宋順澈台灣台北報導)  嘉義縣年逾50歲之吳姓婦人因於102年間銷售台北市大安區9,100萬元之不動產,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即俗稱之奢侈稅),經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查獲並補徵稅額,共計1,569萬餘元,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執行,成為台北分署列管之滯欠大戶。

台北分署調查後,認為義務人有處分財產等管收事由,爰於今年9月9日聲請管收,案經台北地院於當日審理後,當庭裁定管收義務人,並由台北分署將義務人送交台北女子看守所執行管收。

台北地院裁定管收義務人(右1)後,台北分署將義務人送交台北女子看守所。(台北分署提供)

台北分署表示,吳姓義務人滯欠前開鉅額奢侈稅,經台北國稅局於104年間送達繳款書,惟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移送機關隨即移送台北分署執行。台北分署詳細調查義務人財產流向,發現義務人於買賣本件不動產後,仍提領及匯出其銀行帳戶內存款高達4,300餘萬元,已構成「隱匿、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等法定管收事由,經台北分署多次命其陳報財產,惟義務人皆未依限陳報,台北分署遂向台北地院聲請拘提,並於今年9月9日拘獲義務人。

義務人到場後,雖辯稱買賣不動產之事實及前開處分資金之原因其皆不知情,她從頭到尾都只是擔任人頭的角色並負責簽名蓋章,提領之現金其從未經手等,惟其就各項資金流向之陳述不僅無充分實據支持且無正當性,且顯然背離社會通念之情形。綜合上情,台北分署認義務人符合管收要件,爰向台北地院聲請管收,案經台北地院於當日審理後裁定管收義務人,因義務人仍堅不提出具體清償方案,台北分署爰將義務人送交台北女子看守所執行管收。

台北分署呼籲,民眾知悉可能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即應積極面對處理,更不應有隱匿、處分財產之行為,否則不僅可能遭執行分署聲請拘提、管收,而喪失人身自由,而仍不能免除滯欠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實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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