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新法上路:購內置電池產品 需加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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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1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梅綜合報導)1月1日起,加州消費者需要為購買內置電池的產品支付1.5%的附加費(最高15美元),無論電池是否可充電。新法旨在遏制廢棄物中的電池引發火災的風險,並支付回收費用。

新電子垃圾回收法

加州2003年通過的《電子廢物回收法》(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規定對電腦顯示器和電視機徵收電子垃圾費。SB1215新法涵蓋內置電池的手機、無線藍牙耳機(AirPods)、智能手錶、電動工具、電動玩具、電動牙刷等眾多日用品(詳情還請查閱規定)。

新法全稱「2003年電子垃圾回收法案:涵蓋內置電池的產品」(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of 2003: covered battery-embedded products),由前州參議員喬什·紐曼(Josh Newman)等12位民主黨州議員共同發起,2022年9月獲州長紐森簽署,於2026年1月1日生效。

紐曼在2016年11月當選州參議員,2018年6月被罷免。他於2020年11月再次當選,2024年11月大選中落選。

據加州資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CalRecycle)網站,「包含電池的電子產品」是指該計劃涵蓋的、包含電池且用戶無法輕鬆取出電池的產品,但某些醫療設備、儲能系統(energy storage systems)、電子尼古丁輸送系統(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和已納入回收範圍的電子設備(視頻顯示設備)等不在範圍之內。

費率每年調整

回收費率以後會繼續調整,自2026年1月1日起,法案指定的產品必須表明製造商名稱或品牌、電池的化學成分,消費者需支付回收費;自8月1日起,CalRecycle有權每年調整指定內置電池產品的回收費(recycling fee)。

自2028年7月1日和8月1日起,CalRecycle有權每年調整受管制內置電池廢物的附加費率(payment rate),並可根據受管制內置電池產品的類別,設立不同的回收費率。

新法也針對製造商、供應商和零售商作了規定:製造商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以確定電子設備在廢棄時不會成為有害廢物;如獲得批准,則不需繳納回收費,零售商銷售該產品時,也不會因不收取附加費而受到處罰。

零售商應在給消費者的銷售單據上單獨列明適用的電子廢棄物回收費或含電池廢棄物回收費。

自2027年7月1日起,在加州銷售產品的製造商每年至少一次應向CalRecycle提交一份報告,包括銷售電子設備的估量值、電池成分、電子設備的回收材料總量等;以及通過免費電話號碼、互聯網網站、設備上的標籤信息、包裝內信息或隨銷售提供的信息,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如何退回、回收和處置的資料。◇

責任編輯: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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