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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婚姻移民系列(29)

美移民法重要條款:誰要為新移民的生活負責?

作者:岳錦福 (移民法律實務人士)

美移民法重要條款:誰要為新移民的生活負責?
根據《移民與國籍法》規定,當一位外籍人士透過家庭或部分職業類別移民美國時,必須有一位「擔保人」簽署經濟保證書,承諾他(她)不會成為美國社會的負擔。(John Moore/Getty Images)
2026-03-25 01:43 中港台時間|04-03 13:1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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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2月03日訊】在美國移民制度中,有一項不太被一般人熟知、但又非常關鍵的條款——《移民與國籍法》第213A條(INA §213A),即美國法典第8篇第1183a條(8 U.S.C. §1183a)。這一條文規定了所謂的「經濟擔保制度」,也就是當一位外籍人士透過家庭或部分職業類別移民美國時,必須有一位「擔保人」(Sponsor)簽署經濟保證書,承諾他(她)不會成為美國社會的負擔。

一、為什麼需要「經濟擔保人」?

美國政府設立這項制度,是為了防止新移民成為「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簡單來說,就是不希望新移民一來美國就依靠政府補助過活。為了確保移民能夠自立或有人負責照顧,《移民與國籍法》第213A條要求:

當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為外籍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請綠卡時,必須簽署一份名為「I-864經濟擔保書」(Affidavit of Support)的法律文件。

這份文件不是形式而已,而是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契約。一旦簽署,擔保人必須依法負責,在被擔保人取得綠卡後的一段時間內,確保其生活水準不低於聯邦貧窮線的125%。

二、擔保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法條,擔保人必須符合以下幾項資格:

1. 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
2. 年滿18歲;
3. 在美國境內有合法住所;
4. 有穩定收入,能維持家庭總收入達聯邦貧窮線的125%以上。

若擔保人收入不足,也可以邀請其他親友共同簽署成為「共同擔保人」(Joint Sponsor),雙方都對政府承擔連帶責任。

三、擔保人的責任有多大?

簽下I-864後,這位擔保人就必須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負責。法律明文規定,擔保人的責任會持續到以下任一情況發生為止:

● 被擔保人取得美國公民身分;
● 被擔保人累積40個「社會安全工作季度」(大約等於10年工作記錄);
● 被擔保人離開美國並放棄永久居留;
● 或者死亡。

在這段期間內,如果被擔保人申請了聯邦或州的「以收入為依據的公共福利」(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例如食品券、醫療補助等,政府或福利機構可以依法向擔保人追討費用。甚至,被擔保人本人也能向擔保人提告,要求對方履行經濟支持承諾。

四、這是一份能被法院強制執行的契約

許多申請人以為這只是移民手續中的一張紙,其實完全不是。根據第213A條,這份保證書在法律上具有契約效力。也就是說,它可以在美國聯邦或州法院被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如果被擔保人生活困難,而擔保人拒絕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對方是可上法院起訴的。美國各地也確實出現過這類案例——外籍配偶在離婚後,仍依法要求前配偶(擔保人)依照I-864條款提供經濟補助。

五、結語:一紙保證書 背後是一份法律責任

《移民與國籍法》第213A條提醒所有想為親人辦理移民的人:

簽署I-864並不是「形式審核」或「禮貌性文件」,而是具約束力的契約。

擔保人不僅要證明有能力支持,也要願意承擔長期法律責任。

對新移民而言,了解這項制度同樣重要——因為這份「經濟保證書」不僅關乎簽證能否通過,更直接影響未來在美國的生活安全與法律保障。

在移民的世界裡,每一份文件背後,都代表著責任與承諾。而第213A條,正是這份承諾的具體化。

本文僅為一般性移民制度與實務觀察之資訊整理,不構成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或具體法律建議。實際案件結果須視個別事實與適用法律而定,如涉及個人案件,應諮詢合格移民律師。

責任編輯:李仁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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