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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競委會控告圍標集團 涉宏福苑等11樓維修工程

港競委會控告圍標集團 涉宏福苑等11樓維修工程
競爭事務委員會今日(25日)入稟控告一個樓宇維修工程圍標集團,涉及至少11個屋苑及大廈,包括大埔宏福苑。資料圖片。(吳銳略/大紀元)
2026-03-26 23:08 中港台時間|03-26 23: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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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3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王緯峻香港報導)競爭事務委員會今日(25日)入稟控告一個樓宇維修工程圍標集團,涉及至少11個屋苑及大廈,包括大埔宏福苑,合約總值約7億元。競委會批評集團極度貪婪,企圖利用不法手段,占據全港樓宇維修市場的四分之一。

競委會在2024年1月接獲廉政公署轉介,指一個新冒起的圍標集團就多項樓宇維修工程的招標,從事貪污及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其後正式展開調查,並分別在2024年4月及8月,兩度與廉署採取聯合行動,搜獲本案的關鍵證據。

該圍標集團於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在至少11個屋苑及大廈(見表)的維修工程招標期間涉嫌違反《競爭條例》。涉及的11個屋苑及大廈分布於港、九、新界,包括將軍澳翠林邨、柴灣樂翠台,合約總值近7億元。

涉案屋苑大廈地區工程狀態(截至2026年3月20日)
1.將軍澳翠林邨西貢區招標被推翻,重新招標後現時仍未批出
2.觀塘德信工業大廈觀塘區已完成
3.柴灣樂翠台東區批出合約後被推翻,重新招標後現時仍未批出
4.土瓜灣仁智大廈九龍城區已完成
5.葵涌葵豐樓*葵青區已完成
6.葵涌怡勝花園*葵青區已暫緩
7.大角咀中星樓油尖旺區已完成
8.銅鑼灣耀華街31號灣仔區正在施工
9.大埔太平工業中心第一座*大埔區已完成
10.大埔宏福苑大埔區不適用
11.油麻地平安大樓油尖旺區正在施工

*由圍標集團成員——俊豪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中標

案情指,該圍標集團由多個工程承辦商及中間人組成,集團主腦會先物色目標工程項目,並選定集團內其他承辦商入標,即祥利、藝林、宏溢、瑋業及竣鴻當中,最少一間承辦商,調查顯示不同項目有不同安排。

這些承辦商會獲安排擔任「主角」(即集團的預設中標者)或「幫手」(負責提供掩護式投標),再由主腦親自或指派其他中間人為他們準備及/或分發入標價格指示(以「功課」作為暗號)。擔當「幫手」的承辦商會依從或參照全部或部分價格指示,並提交標書,從而協助「主角」中標。

競委會有合理因由相信,有關行為構成屬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或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違反《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

競委會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向6間業務實體及12名人士展開法律程序。涉案業務實體包括:1.俊豪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俊豪)、利民創建集團有限公司(利民創建)及頂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頂豐建築)(統稱頂豐);2.祥利建築公司(祥利,由劉錫章先生獨資經營);3.藝林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藝林);4.宏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宏溢);5.瑋業發展建築有限公司(瑋業);及6.竣鴻工程有限公司(竣鴻)。

涉案人士包括:張烱權、陳健強、周淑霞、李偉雄、蕭永康、黃明強、劉永森、魏生旺、黎錦全、陳嘉玉、陳響發和李偉雄。

涉案人士
姓名角色詳情
1.張烱權集團主腦俊豪幕後操縱人、利民創建及頂豐建築的董事及唯一股東
2.陳健強中間人頂豐建築及測量師行高級項目經理
3.周淑霞中間人張烱權之前雇員
4.李偉雄中間人張烱權之前雇員
5.蕭永康中間人張烱權之前雇員
6.黃明強中間人張烱權之前雇員
7.劉永森工程承辦商人員祥利項目經理
8.魏生旺工程承辦商人員藝林董事及前股東
9.黎錦全工程承辦商人員宏溢總經理
10.陳嘉玉工程承辦商人員瑋業前行政經理
11.陳響發工程承辦商人員瑋業董事
12.李偉雄工程承辦商人員竣鴻唯一董事及唯一股東

有個別人士於調查期間,未有遵從競委會的強制權力提供相關資料。競委會指,可能干犯了《條例》第52條及第54條所訂明的刑事罪行,已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

此外,競委會發現有涉案承辦商在投標時,簽署了由競委會推出的「不合謀投標確認書」,相關人士有可能因作出虛假陳述而干犯串謀欺詐罪行,競委會將會轉介予有關執法部門作刑事調查。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競委會一直高度關注樓宇維修的圍標問題,近年先後採取了5次大規模的搜查行動。相關行動對競委會的調查工作,以及迅速打擊一些參與圍標的人士,有非常大的幫助。」

畢仲明續說,競委會在搜證期間,取得該集團的內部通訊,顯示其野心是要利用不法手段,占據全港樓宇維修市場四分之一的市場占有率,反映其處心積慮和極度貪婪的心態。這宗案件亦成為一個重要的突破點,讓競委會在後續調查中揭發更多圍標集團的存在及手法。今日入稟審裁處,標誌著競委會就樓宇維修的執法工作進入起訴階段。他強調,這次入稟只是開始,競委會隨後將陸續起訴不同的圍標集團。

隨著競委會入稟審裁處,相信已成功瓦解該集團。

競委會表示,違反《競爭條例》的業務實體可被競爭事務審裁處判處罰款,每項違例事項的罰款金額最高可達該業務實體在香港的年度營業額的10%,最長可達3年。競爭事務審裁處亦可發出命令,判處個別人士支付罰款或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最長為期5年。@

責任編輯:孫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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