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
首頁right arrow台灣right arrow文章正文

台食藥署:食品廣告宣稱療效 最高可罰500萬

台食藥署:食品廣告宣稱療效 最高可罰500萬
中華民國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資料照。(宋碧龍/大紀元)
2026-05-22 16:33 中港台時間
人氣 18

【大紀元2026年05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台灣綜合報導)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廣告充斥電視、社群平台與影音媒體,為杜絕食品廣告亂象,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近日發布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業者即使暗示、諧音或錯別字等方式宣傳或業配,也可能被認定違規,若涉及宣稱醫療效能,最高可處500萬元(新台幣,以下同)罰鍰。

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食藥署19日公告,為強化食品廣告管理,協助業者釐清廣告內容的合規界線,促進產業自律,爰訂定「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依現行食品廣告相關規範,彙整常見違規態樣、案例解析及合規判斷流程,協助食品業者、廣告代理商、內容創作者及行銷人員,在規劃、製作及刊播廣告時先進行自我檢視,降低違規風險。

食藥署強調,此次並非修法,也非新增禁止事項,而是透過行政輔導方式協助產業理解法規界線。該指引屬行政輔導性質,案例及詞句均為例示,並非負面表列,實際是否違規仍須依個案實質認定。

據中央社報導,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鄭維智今天(22日)告訴媒體,食品廣告占國內違規廣告大宗,主管機關的精神並非一味裁罰,而是希望從源頭「輔導」,透過發布指引,讓業者清楚掌握宣傳與法規間界線。

鄭維智解釋,凡利用各種媒介或方式行銷宣傳商品,並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包括網紅業配或分享使用心得等,只要整體內容足以引導消費者連結至特定商品、通路或購買方式,具招徠商業利益效果,即屬廣告,其內容不得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

鄭維智強調,違規與否的核心在於「整體表現」,並非在廣告中寫了特定字眼就一定違規,或不寫就合法,而是要看廣告整體的文案、圖片、動畫或影片所傳遞出的「意向」,是否會引導消費者認為該產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

因此,他提醒,即使以隱喻、暗示、諧音或錯別字等方式呈現,只要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該食品具醫療效能的聯想,衛生局即可能認定違規並依法裁處。

鄭維智舉例如「三高」、「血濁」、「肝火」等通俗用語,雖然看似未直接寫出病名,但若搭配特定影像,比方說血管疏通的動畫或描述,藉此暗示、描述產品能改變身體生理功能或治療疾病,即屬於涉及醫療效能的高度風險模式。

「消費者生病時應尋求醫師治療,而非寄望於保健食品。」鄭維智表示,這份指引是彙整歷年案例,利用實務說明協助業者自律守法,業者在製作廣告時應確保沒有不實、誇飾或引人誤解,避免觸法受罰。

食藥署強調,倘若食品廣告經衛生機關判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依法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如違反第28條第2項規定,涉及宣稱醫療效能,則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

責任編輯:葉紫微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留言

  • 大紀元保留刪除惡意留言的權利,包括低俗、誤導或攻擊信仰等內容
本網站圖文內容歸大紀元所有, 任何單位及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載使用。
Copyright© 2000 - 2026 The Epoch TimesAssociation 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