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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羈押期限 朝野無共識另定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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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6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初審刑事訴訟法等案,關於縮短羈押期間的規定,因在場者無法達成共識,有人認為這背離國際潮流,並以日本制度為例,但有人提出實務上的困難,包含偵查問題、台灣與日本制度不同等,也有立委建議應該召開公聽會、擇期續審,最後召委翁曉玲宣布另定期審查。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立委翁曉玲等人提案將偵查中羈押期限改為最長1月、審判中2月、延長羈押及審判中均不得逾1月。

國民黨立委、召委翁曉玲表示,自制定刑事訴訟法以來,羈押期間長達百年沒有修正,已經不合時宜,更背離保障人權的國際潮流,審判前最長羈押期間長達四個月,應該大幅減少,更何況日本在檢察官申請羈押後,法院准許羈押期間原則上只有十天,必要情況下可以延長,最長不得超10天,總計20天。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法院裁準羈押的前五名是詐欺、毒品、竊盜、殺人、家庭暴力,這五種案件核准羈押比例高達83%,偵查不像菜市場買菜,一進去東西就準備好,以詐欺為例,查到機房還要查幕後是誰,若限縮羈押時間,會否讓這些案件難以繼續偵辦?

吳宗憲坦言,有些案子四個月難以查清楚,因為現在很多案件都是跨國,資料往返費時,檢察官必須透過外交部聯絡他國外交部,他國外交部再交給他國行政部門,耗時數月,所以修法後很有可能造成刑事偵查、犯罪偵查的崩潰。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回應,目前偵查期間是兩個月加上兩個月,相較於歐洲等國沒有過長。至於日本制度,法務部曾與學者進行意見交換,但兩國制度是不同的概念,如:一個車手提領20次,中華民國是一次解決2+2個月,但日本可以透過20次訴因,所以20乘以10變成200天。

黃謀信強調,目前的案件有其複雜性、跨國性、結構性、網路性、隱匿性、金流不易查、共犯問題,所以2+2在實務上已經非常緊迫。

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指出,羈押是剝奪被告的人身自由需要高度重視,她沒有要情勒,但是案件量太大了,有法官一個月新收案就有29人在押,案件如何進行?若有羈押必要性,但卻因爲時間到必須放出去的可能性是有的。

高金枝說,司法院非常同意羈押不能作為押人取供的手段,也一直提醒法官重視羈押必要性,也積極推動羈押的替代手段,但有些案件必須要有這樣的期間讓案件審判能夠順遂進行,並確保判決執行。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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