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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羁押期限 朝野无共识另定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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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6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1日初审刑事诉讼法等案,关于缩短羁押期间的规定,因在场者无法达成共识,有人认为这背离国际潮流,并以日本制度为例,但有人提出实务上的困难,包含侦查问题、台湾与日本制度不同等,也有立委建议应该召开公听会、择期续审,最后召委翁晓玲宣布另定期审查。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被告,侦查中不得逾二月,审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长羁押期间,侦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长一次为限。立委翁晓玲等人提案将侦查中羁押期限改为最长1月、审判中2月、延长羁押及审判中均不得逾1月。

国民党立委、召委翁晓玲表示,自制定刑事诉讼法以来,羁押期间长达百年没有修正,已经不合时宜,更背离保障人权的国际潮流,审判前最长羁押期间长达四个月,应该大幅减少,更何况日本在检察官申请羁押后,法院准许羁押期间原则上只有十天,必要情况下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10天,总计20天。

国民党立委吴宗宪指出,法院裁准羁押的前五名是诈欺、毒品、窃盗、杀人、家庭暴力,这五种案件核准羁押比例高达83%,侦查不像菜市场买菜,一进去东西就准备好,以诈欺为例,查到机房还要查幕后是谁,若限缩羁押时间,会否让这些案件难以继续侦办?

吴宗宪坦言,有些案子四个月难以查清楚,因为现在很多案件都是跨国,资料往返费时,检察官必须透过外交部联络他国外交部,他国外交部再交给他国行政部门,耗时数月,所以修法后很有可能造成刑事侦查、犯罪侦查的崩溃。

法务部次长黄谋信回应,目前侦查期间是两个月加上两个月,相较于欧洲等国没有过长。至于日本制度,法务部曾与学者进行意见交换,但两国制度是不同的概念,如:一个车手提领20次,中华民国是一次解决2+2个月,但日本可以透过20次诉因,所以20乘以10变成200天。

黄谋信强调,目前的案件有其复杂性、跨国性、结构性、网路性、隐匿性、金流不易查、共犯问题,所以2+2在实务上已经非常紧迫。

司法院秘书长高金枝指出,羁押是剥夺被告的人身自由需要高度重视,她没有要情勒,但是案件量太大了,有法官一个月新收案就有29人在押,案件如何进行?若有羁押必要性,但却因为时间到必须放出去的可能性是有的。

高金枝说,司法院非常同意羁押不能作为押人取供的手段,也一直提醒法官重视羁押必要性,也积极推动羁押的替代手段,但有些案件必须要有这样的期间让案件审判能够顺遂进行,并确保判决执行。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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