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6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地檢署日前接獲部隊自行通報察覺有境外勢力涉嫌發展組織,並拉攏、行賄台灣現役軍人以獲取國防軍事祕密之保防情資,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張春暉認此已危及國家安全甚鉅,即刻指派本署國安專組檢察官林奕瑋指揮憲兵指揮部新北憲兵隊、桃園憲兵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及相關部隊等單位合力偵辦。
桃園地檢署指出,一名通緝中的黃姓被告潛逃出境後受境外勢力指使,在台發展組織,利誘有資金需求的蘇姓陸軍中士班長、蔡姓二兵及非現役軍人王姓被告提供軍事機密。三人將部隊訓練運作、人事資料及軍事公務文書以手機拍攝後傳送給境外勢力,並以虛擬貨幣收受報酬。桃園地檢署近日偵結,對蘇姓、蔡姓及王姓被告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押獲准,請求從重量刑。
桃園地檢署說明,接獲部隊自行通報察覺有境外勢力涉嫌發展組織,並拉攏、行賄台灣現役軍人以獲取國防軍事祕密之保防情資,檢察長張春暉認此已危及國家安全甚鉅,即刻指派國安專組檢察官林奕瑋指揮憲兵指揮部新北憲兵隊、桃園憲兵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及相關部隊等單位合力偵辦。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陸軍現役士官兵即蘇姓、蔡姓被告及非現役軍人即王姓被告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蘇姓、蔡姓被告另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第2條第2款為外國交付公務上應祕密文書電磁記錄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
蘇姓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嫌;王姓被告亦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而依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並審酌蘇姓、蔡姓被告身為國軍成員,理應恪守紀律、廉潔自持,並肩負起保家衛國之重責,竟與王姓被告均為牟私利,以上開犯行參與此案集團,為一己私利罔顧國家安全,任意為境外勢力交付公務上應祕密文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守衛國家之重責,請法院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兩岸情勢嚴峻,中國毫不放鬆對台灣軍方上至將軍、下到阿兵的滲透,桃園地檢署最近接獲轄內軍事單位的移送,發現中國對台滲透無所不用其極,繼之前利用阿兵需錢孔急的心理,透過地下錢莊、當鋪要求軍人洩密拿情報及軍事機密換錢,最近連詐騙集團也用上,利用被通緝的詐團分子在陸軍步兵連隊發展洩密組織。
桃園地檢署2日對外發布偵查起訴一起國安案件,檢方查出,黃男竟向蘇、蔡兩人開出具體條件,要求提供「飛彈與導彈設計結構圖、作戰計劃、漢光演習、武器裝備操作手冊、內部管理」等核心機密,並許諾給予新台幣20萬元至50萬元不等的高額報酬,由於蘇、蔡兩人所屬單位無法接觸上述高機敏資料,因此未能達成交易,但雙方仍持續接觸,並尋找其他可提供的軍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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