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7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李芳採訪報導)美國移民申請的審理時間因申請類別、受理服務中心及個案情況不同而存在較大差異,部分案件平均需等待數月至數年。截至2025財年末,美移民局(USCIS)積壓案件已接近1,200萬件,創歷史新高。進一步加劇部分申請人的等待時間。
由於I-485身分調整、I-130親屬移民、I-589庇護申請及N-400入籍等申請目前不在「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適用範圍內,一些長期未獲處理的申請人會考慮向聯邦法院提出「催辦令」(Writ of Mandamus),要求政府依法對案件作出裁決。
究竟什麼是「催辦令」?哪些案件最適合使用?什麼情況下不建議提出?政府收到催辦令後會如何回應?就這些問題,資深移民律師周梅,根據多年辦理聯邦催辦令的經驗,做出一一解析,並分享了她的實務經驗。
「催辦令」是要求政府「作為」
「聯邦催辦令」是一項針對政府機關不作為的法律工具,也就是當政府未依法履行應盡職責時,申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政府作出處理。
原則上說,任何政府機關的不作為,都可以通過聯邦催辦令來處理。只要申請人認為,政府已超出合理期限,卻仍未完成應有的行政工作,就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尋求法律保障。
周律師介紹,在移民案件中,聯邦催辦令最常見的用途,就是申請人希望政府對案件作出決定,但政府遲遲沒有行動。例如,華人申請人中有相當大一部分屬於庇護案件。有些庇護申請人等待多年仍未獲安排面談,「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會通過聯邦催辦令,推動政府安排面談」。
「遇到這類情況,申請人可以在其所在地州的聯邦法院提起聯邦催辦令訴訟,告美國政府不作為。」
庇護案件是最常見的催辦類型
由於庇護案件等待時間普遍很長,因此通過聯邦催辦令推動案件進展,是較為有效的方法。周律師指出,採取這種方式,並不會對原告或申請人的移民申請造成任何不利影響。這也是目前最常見的聯邦催辦令類型。
當然,也有不少案件並不適合使用聯邦催辦令。例如H簽證、L簽證等,本身就有付費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機制,學生相關申請也有類似安排。「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通常認為沒有必要提出聯邦催辦令。只要支付加急費用,政府便會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理,例如15個工作日或45個工作日。」
另外,目前較常見的催辦案件還包括I-730,也就是庇護家屬申請。當庇護主申請人取得身分後,家屬通過I-730申請跟隨移民,案件往往長時間沒有進展。「如果不催辦,通常兩年至五年都可能沒有任何進展,因此我們一般會在遞交申請約一年後開始提出催辦。」
I-485身分調整也是常見的催辦案件
另一類常見案件則是I-485身分調整,也就是申請綠卡過程中的催辦。
周律師表示,一般而言,投資移民或職業移民申請綠卡,大約一年多即可完成。但庇護申請人取得綠卡的時間,近年因政府審查趨嚴而持續拉長。「庇護案件目前是本屆政府重點審查的類別,因此審理速度愈來愈慢。」
周律師回憶,去年11月協助申請人辦理催辦時,庇護綠卡案件約需等待15個月;到了去年12月,已增加至18、19個月;到了今年、2026年6月底、7月初,等待時間已延長至30至31個月。也就是說,遞交申請後要等待兩年半以上才能拿到綠卡。
「因此,如果不使用催辦令,申請人往往會非常焦慮,而且等待時間還可能持續增加。」她說,「一般來說,我們會在庇護綠卡I-485申請遞交滿一年後,開始協助申請人提出催辦令。」
政府收到「催辦令」後會怎麼做?
催辦令提出後,政府通常需要在60天內作出回應。這個回應有兩種可能:一是完成申請人的訴求,例如安排面談或核發綠卡;另一種則是提出一份很長的答辯文件,主張政府並不存在不當拖延,與申請人進入正式訴訟。
周律師表示,「坦白地說,辦理催辦令並不是希望與政府打一場漫長的官司。」
很多時候,政府也知道案件拖延太久並不合適,因此會在自己的裁量權(discretion)範圍內,安排面談或核發綠卡。但如果政府始終堅持沒有拖延,案件就會進入法院,由法官裁決。
至於法官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來處理這類案件,有些情況有,有些則沒有。沒有明確法條時,法官如何判斷,就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而且,真正進入漫長訴訟後,相關費用通常也不是一般申請催辦令的人願意承擔的。
因此,是否提出催辦,以及何時提出,都需要有經驗的律師,根據當地聯邦法院的實務做法作出判斷。
何時提出「催辦令」最關鍵
以舊金山地區為例,一般而言,庇護案件等待四年後即可提出催辦令。
周律師舉了一個例子,「我們曾經嘗試過在等待三年時提告。由於我們在舊金山提起的催辦令案件較多,與法院工作人員也比較熟悉,所以當時我就先向申請人、也就是原告說明,很可能法院不會支持,因此要做好心理準備,如果不成功,就等到第四年再提出。」
「結果,案件遞交後,舊金山法院的工作人員便表示,希望我們撤案,否則將提交一份很長的反駁文件。因為彼此長期合作,我也理解他們的立場,因此決定撤案。」她接著說道,「等到申請人滿四年的第一天,我們再次提起催辦令。之後,申請人順利獲安排面談,並於去年取得庇護身分。」
因此,律師必須非常了解當地移民局或相關政府機關的處理習慣,判斷在什麼樣的等待時間下,政府通常會認為案件已經屬於可以被提告的不當拖延。
熟悉各地法院實務運作十分重要
周律師舉了另外一個例子,「以前我們在新奧爾良提起庇護催辦案件,一般等待兩年半左右就可以提告。」後來,當地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U.S. Attorney's Office)更換了承辦律師。
「換人之後,新任承辦人態度比較強硬。我們仍按照過去的做法,在兩年半至三年時提出催辦,他直接表示,不認為政府存在拖延,也不認為提出訴訟就能達到申請人的目的。換句話說,他們決定與我們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不同地區聯邦法院及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U.S. Attorney's Office)的做法也可能會改變。因此,周律師認為,是否提出催辦令,以及何時提出,不能僅依照等待時間判斷,更需要熟悉當地聯邦法院及政府機關的實務運作。
結語
周律師最後表示,聯邦催辦令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工具,但並非適用所有案件。
對於真正長期超出合理審理時間、又缺乏其它行政救濟途徑的案件,若能在合適時機提出,往往能有效推動政府依法履行職責;但若時機不成熟,反而可能增加訴訟成本,因此申請前應根據案件情況及當地法院的實務情況,作出審慎評估。
以庇護案件等待面談為例,目前一般而言,舊金山等待四年可以提出催辦,洛杉磯約五年,紐約約四年,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附近聯邦法院約四年,新奧爾良目前也約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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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任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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