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社遊民所 三種架構三場法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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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7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隨著羊頭灣遊民所建案即將進入「標準與上訴委員會」(BSA)公聽會、班森賀86街案同步推進行政與司法程序,以及華埠東百老匯91號案持續受到檢視,這場原本圍繞遊民所設址的社區抗爭,正逐步演變為一場針對紐約市土地使用法規、建築分區審批及行政程序的法律攻防。

記者發現,上述華社最受關注的三宗遊民所建案,其實分屬三種不同的政策與法律架構,包括支持性住房(Supportive Housing)、傳統遊民所(Shelter)及安全港(Safe Haven)。三者雖然都服務無家可歸人士,但在法規定位、資金來源、主管機關及土地使用程序上均有差異,因此居民提出的法律挑戰切入點也各有不同。

在紐約市現行法規下,傳統收容所(Shelter)通常透過市府簽訂採購合同以「附帶權利」(By-Right)興建,無須更改分區(Zoning),因而得以避開社區投票。此外,在面對遊民人數激增或難民危機時,市府還可依緊急採購機制,加速簽訂營運合約,豁免正常的公開招標與前置社區諮詢程序,在極短時間內與非營利機構簽約強行設址。

至於支持性住房,由於在土地使用上通常被歸類為住宅用途,而非傳統遊民收容設施,因此只要符合既有分區規定,往往可以依一般住宅開發程序辦理,而無須因「遊民所」性質另行進入完整的土地使用審查程序。居民質疑,部分建案以支持性住房名義取得建築許可,日後實際營運模式卻轉為傳統遊民收容所,是否符合原核准用途及相關法規,也因此成為近年多宗爭議案的焦點。

三種模式的差異

其中,傳統遊民收容所(Shelter)主要提供緊急安置,由紐約市遊民服務局(DHS)透過政府採購合約委託非營利機構營運,合約年期通常較短,可依需求調整。例如市府與營運方目前簽的是5年期營運合約。

支持性/過渡性住房則結合住宅與社會服務,目標是協助住戶長期穩定居住,並可申請聯邦及州政府長期住房資金,營運契約也多為20年至30年的長期安排。部分項目同時涉及可負擔住房及強制性包容性住房(MIH)等規定,須符合住房保護與發展局(HPD)等部門要求。

安全港(Safe Haven)則介於兩者之間,主要服務長期露宿街頭、不願入住大型遊民所的人士,入住限制較少,通常允許住戶停留較長時間,待情況穩定後再逐步轉往支持性住房或其他永久住所。由於不少Safe Haven由既有旅館或商業建築改建,其法律爭議往往集中於建築用途分類、使用證(CO)及土地使用程序,而非服務模式本身。

民眾最容易理解的差別之一,在於入住方式。傳統遊民所主要提供緊急住宿,多數單身成人收容所採日間清場制度,入住者白天一般須離開設施,晚上再返回住宿;支持性住房則屬長期居住安排,住戶可如一般住宅住戶般全天候出入,並接受個案管理、醫療及就業等支持服務;Safe Haven則介於兩者之間,通常允許住戶全天留在設施內,以較具彈性的管理方式吸引長期露宿街頭者接受安置。

居民指出,近年市府推動部分建案時,也出現不同制度交錯運用的情況,例如,向樓宇局(DOB)申報時以支持性住房或社區設施名義提出申請,但實際營運則由DHS以傳統遊民所模式簽訂,相關做法是否與原核准用途一致,也成為居民質疑的重點。

三宗案的法律攻防各有不同

羊頭灣2134 Coyle St案即將於8月10日在BSA舉行公聽會,根據記者取得的部分居民書面意見,質疑內容涵蓋支持性住房資格、強制性包容性住房(MIH)規定、土地所有權、開發主體資格,以及DOB核發建築許可程序等多個層面。

居民並指出,DHS當初通知DOB時,將項目定位為可容納175個家庭單元的過渡性住房;但市府其後與營運機構簽署的,則是傳統遊民所服務合約。居民認為,這是為市府日後「靈活調整入住人口(如把家庭換成單身漢、保留95%入住率)」留下法律後路。同時,這也牽涉到聯邦資金撥款的現實問題(聯邦大砍傳統遊民所預算,轉向補貼支持性住宅)。

班森賀86街150床男子遊民所案,則多線併進,除了BSA的行政上訴、法院依RPAPL第881條審理的鄰地進入許可案外,居民還持續向DOB提出一系列行政投訴,例如質疑分區適用、法定通知程序及施工程序是否合法。

至於華埠東百老匯91號「安全港」案,居民則將焦點放在建築使用證(CO)。由於Safe Haven本身屬服務模式,而非建築法上的用途分類,因此真正的法律爭點,在於建築最終核准用途為何,以及是否涉及建築使用類別變更。

居民指出,開發商一方面試圖保留原有的「旅館身分」以享有部分免審豁免;另一方面卻向DOB申請將建築使用類別從現在的J-1(適用於按日/週計算的短期旅館)變更為R-1(短期住、停留不滿30天),並增設醫療診所。居民認為,這些變更是否影響原有建築用途及適用程序,將成為案件的重要法律爭點,也可能是工程迄今仍未取得新使用證(CO)的原因之一。

居民認為,這些變更是否已涉及建築用途改變,進而影響原有建築分類及應適用的審批程序,將是案件的重要法律爭點,也可能與該項目迄今仍未取得新的使用證(CO)有關。他們並引用相關判例指出(見:連結),建築用途分類應依實際居住型態認定,而Safe Haven住客通常停留超過30天,其實際使用是否仍符合J-1或R-1的法定用途分類,值得進一步檢視。

整體而言,三宗案件反映的已不只是遊民設施是否落戶社區,而是不同類型收容設施在建築法、分區法及行政程序下,是否依照各自適用的法律架構推動,也使華社的抗爭逐漸由政治層面,轉向法規與程序層面的攻防。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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