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社游民所 三种架构三场法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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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7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蔡溶纽约报导)随着羊头湾游民所建案即将进入“标准与上诉委员会”(BSA)公听会、班森贺86街案同步推进行政与司法程序,以及华埠东百老汇91号案持续受到检视,这场原本围绕游民所设址的社区抗争,正逐步演变为一场针对纽约市土地使用法规、建筑分区审批及行政程序的法律攻防。

记者发现,上述华社最受关注的三宗游民所建案,其实分属三种不同的政策与法律架构,包括支持性住房(Supportive Housing)、传统游民所(Shelter)及安全港(Safe Haven)。三者虽然都服务无家可归人士,但在法规定位、资金来源、主管机关及土地使用程序上均有差异,因此居民提出的法律挑战切入点也各有不同。

在纽约市现行法规下,传统收容所(Shelter)通常透过市府签订采购合同以“附带权利”(By-Right)兴建,无须更改分区(Zoning),因而得以避开社区投票。此外,在面对游民人数激增或难民危机时,市府还可依紧急采购机制,加速签订营运合约,豁免正常的公开招标与前置社区咨询程序,在极短时间内与非营利机构签约强行设址。

至于支持性住房,由于在土地使用上通常被归类为住宅用途,而非传统游民收容设施,因此只要符合既有分区规定,往往可以依一般住宅开发程序办理,而无须因“游民所”性质另行进入完整的土地使用审查程序。居民质疑,部分建案以支持性住房名义取得建筑许可,日后实际营运模式却转为传统游民收容所,是否符合原核准用途及相关法规,也因此成为近年多宗争议案的焦点。

三种模式的差异

其中,传统游民收容所(Shelter)主要提供紧急安置,由纽约市游民服务局(DHS)透过政府采购合约委托非营利机构营运,合约年期通常较短,可依需求调整。例如市府与营运方目前签的是5年期营运合约。

支持性/过渡性住房则结合住宅与社会服务,目标是协助住户长期稳定居住,并可申请联邦及州政府长期住房资金,营运契约也多为20年至30年的长期安排。部分项目同时涉及可负担住房及强制性包容性住房(MIH)等规定,须符合住房保护与发展局(HPD)等部门要求。

安全港(Safe Haven)则介于两者之间,主要服务长期露宿街头、不愿入住大型游民所的人士,入住限制较少,通常允许住户停留较长时间,待情况稳定后再逐步转往支持性住房或其他永久住所。由于不少Safe Haven由既有旅馆或商业建筑改建,其法律争议往往集中于建筑用途分类、使用证(CO)及土地使用程序,而非服务模式本身。

民众最容易理解的差别之一,在于入住方式。传统游民所主要提供紧急住宿,多数单身成人收容所采日间清场制度,入住者白天一般须离开设施,晚上再返回住宿;支持性住房则属长期居住安排,住户可如一般住宅住户般全天候出入,并接受个案管理、医疗及就业等支持服务;Safe Haven则介于两者之间,通常允许住户全天留在设施内,以较具弹性的管理方式吸引长期露宿街头者接受安置。

居民指出,近年市府推动部分建案时,也出现不同制度交错运用的情况,例如,向楼宇局(DOB)申报时以支持性住房或社区设施名义提出申请,但实际营运则由DHS以传统游民所模式签订,相关做法是否与原核准用途一致,也成为居民质疑的重点。

三宗案的法律攻防各有不同

羊头湾2134 Coyle St案即将于8月10日在BSA举行公听会,根据记者取得的部分居民书面意见,质疑内容涵盖支持性住房资格、强制性包容性住房(MIH)规定、土地所有权、开发主体资格,以及DOB核发建筑许可程序等多个层面。

居民并指出,DHS当初通知DOB时,将项目定位为可容纳175个家庭单元的过渡性住房;但市府其后与营运机构签署的,则是传统游民所服务合约。居民认为,这是为市府日后“灵活调整入住人口(如把家庭换成单身汉、保留95%入住率)”留下法律后路。同时,这也牵涉到联邦资金拨款的现实问题(联邦大砍传统游民所预算,转向补贴支持性住宅)。

班森贺86街150床男子游民所案,则多线并进,除了BSA的行政上诉、法院依RPAPL第881条审理的邻地进入许可案外,居民还持续向DOB提出一系列行政投诉,例如质疑分区适用、法定通知程序及施工程序是否合法。

至于华埠东百老汇91号“安全港”案,居民则将焦点放在建筑使用证(CO)。由于Safe Haven本身属服务模式,而非建筑法上的用途分类,因此真正的法律争点,在于建筑最终核准用途为何,以及是否涉及建筑使用类别变更。

居民指出,开发商一方面试图保留原有的“旅馆身份”以享有部分免审豁免;另一方面却向DOB申请将建筑使用类别从现在的J-1(适用于按日/周计算的短期旅馆)变更为R-1(短期住、停留不满30天),并增设医疗诊所。居民认为,这些变更是否影响原有建筑用途及适用程序,将成为案件的重要法律争点,也可能是工程迄今仍未取得新使用证(CO)的原因之一。

居民认为,这些变更是否已涉及建筑用途改变,进而影响原有建筑分类及应适用的审批程序,将是案件的重要法律争点,也可能与该项目迄今仍未取得新的使用证(CO)有关。他们并引用相关判例指出(见:连结),建筑用途分类应依实际居住型态认定,而Safe Haven住客通常停留超过30天,其实际使用是否仍符合J-1或R-1的法定用途分类,值得进一步检视。

整体而言,三宗案件反映的已不只是游民设施是否落户社区,而是不同类型收容设施在建筑法、分区法及行政程序下,是否依照各自适用的法律架构推动,也使华社的抗争逐渐由政治层面,转向法规与程序层面的攻防。

相关报导:曼哈顿Westhab判例 成华社游民所法律战借鉴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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