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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須附未接觸SARS病人證明始得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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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得倉台北二十六日電)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今天規定,醫事人員出境應檢附未接觸SARS病人證明文件,衛生署署長陳建仁指出,已經發函相關單位,並與相關單位協調,展開管制,也希望醫事人員遵守規定,自我約束,以免SARS輸出境外。

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副召集人李明亮指出,這項規定是採自由心證,讓醫事人員自己管理自己,自我約束,因為在醫療照護過程中,只有醫事人員自己最清楚有沒有照護到SARS病患,有無感染之虞。

李明亮指出,這項規定是灰色地帶,主要仍希望全國醫事人員自己對自己負責,不要讓病毒移出境外。

衛生署指出,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照護過程中,容易接觸SARS病人,為避免將SARS病毒傳出,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決議,醫事人員出境應持有其所服務的醫療院所出具「醫療機構服務人員出境證明」,始得辦理出境。

由於馬偕醫院周姓醫師赴日旅遊,返台後出現疑似SARS症狀,引起日本方面大為緊張,並導致我國外交部向日本政府致歉。

為避免類似情形再度出現,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決議規定,公私立醫療院所醫事人員如果要出國,應檢附服務機構開立的申請出國前十天內未接觸SARS通報病患證明,才可以辦理出境手續。

這項規定已經發函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醫事人員相關公會、衛生局轉知轄區醫院,另外中正機場和小港機場也達成協調,由醫師等醫事人員自己負責,以書面方式證明過去十天內未接觸SARS通報病患。醫療機構服務人員出境證明的格式可以自衛生署網站 www.doh.gov.tw或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網站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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