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五十六)

法定推論(Statutory Presu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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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5月4日訊】美國法學院教法律不是把法律條文一一列出後以填鴨式的方法要學生去死記硬背。筆者的大部份教授預先指定學生在課前讀幾個先例,在上課時,只見教授用問答式的方法針對學生提出的問題,以先例作些解釋,一堂課就上完了。這裡不是學法律條文,而是領會怎樣從法律角度去思考,學生學法律是靠自己用靈感去體會的,如果學生能體會出先例的意義,以後可能成為大律師﹔如果體會不出可能成平庸的律師。不信筆者的人可問問過來人。
今天筆者也以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一個已知的先例,讓讀者自己去體會甚麼是法定推論(Statutory Presumption)的概念,以及遇到時該注意些甚麼。報告是一位14歲的未成年人被控為成年人之三級罪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車子。
在1999年12月1日的家事法庭事實研定聽證會上,檢方傳喚了兩個證人,第一位證人是車主,他在紐約市警局交通管理部上班。他作證說在1999年7月28日他把他的小型箱車停在他家附近。當他再次見到他的車子時已經是三天後的1999年7月31日車子已經在警察局裏了。車主也作證他從來沒有授權被告或其他人使用該車。
檢方的第二位證人是逮捕被告的員警。他作證說,在1998年7月31日大約在中午12點20分時,他和他搭檔員警在曼哈頓東第四街與A大道附近看見一輛綠色的尾燈壞了的箱型車。他從電腦上查得該車的車牌已經吊銷,於是員警就把該車攔下。司機拿不出一份有效的車輛註冊卡,也不能解釋註冊的車牌與懸掛在車上的車牌不相符的原因。司機僅稱該車屬於他的一位朋友。在交叉質詢時員警作證說司機是成年人,當時沒有跡象顯示該箱型車是偷來的。被告當時正坐在箱型車後中座位。
庭審時被告方面沒有傳喚任何證人,包括讓被告本人出庭作證。在庭審總結辯論後,法官根據刑法第165.05(1)條而判被告觸犯駕駛沒有授權車輛之三級罪。由於被告未成年,法官量刑十二個月監管(Probation)。
被告不服上訴。不料中級上訴法庭的法官們意見分歧,但多數法官認為家事法庭的判決是正確的。而持反對意見的法官認為,檢方並沒有提供足夠證據來反駁員警沒有跡象顯示該車是盜竊來的證詞。由於中級上訴法庭意見分歧,該案上訴至紐約最高上訴法庭,該法庭判決維持家事法庭判決。
上訴法庭寫道﹕刑事法第165.05(1)款規定一個人觸犯了使用沒有授權車輛之第三級罪,當﹔
(1) 他知道沒有車主的同意他使用了,並控制該車的使用權一個人在這種情形下的行為是被假定或推論,他是沒有得到車主的同意。刑法165.05(1)條裏的法是推論(Statutory Presumprions) 是允許性的假定(Permissive Presumption),而允許性的假定准許庭審法官或陪審團員在做事實研製時接受假定的事實,而不要把舉證的責任轉到被告的一邊。但是允許性的假定可是被告自己的證詞或其他證據的反駁,譬如檢方證人的證詞無信度等。
允許性的假定只有在庭審法官或陪審團無法從政府提供的證據中對事實作出判斷時是違憲的。也就是說面對實情,不能做出合理的允許性的假定或推論時法庭硬做不合理的推論。被告是沒有獲得車主同意而使用該車,這種假定或推論是相當合理的,所以要求被告提出一點解釋也是合理的。這個假定或推論是非常容易被解釋反駮的。譬如說被告是搭便車而不知該車的駕駛是在沒有得到車主允許下使用該車。
下面家事法庭在作判決時給允許性的假定之份量一些考慮,並且判被告無可置便的有罪是合理的。在深夜,被告是一輛車的乘客,而該車是最近被報在被告住宅附近被偷的車,雖然人們可能會有爭議是否被告知道車主沒有同意使用該車,但在法律上來說家事法庭的判決也不是過錯的。
要求被告對允許性假定或推論提出解釋不是要求被告舉證他是無罪,所以不違憲。本案的被告定罪是根據政府證人的證詞。雖然被告有選擇不傳喚證人,被告可以提供駕車人或其他乘客的證詞來反駮檢方的可允許的法庭假定或推論。被告沒有這樣做,家事法庭的判決是沒有錯,原判維持。
原案請查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判例 In Re Raquel M. (11/21/02).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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