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4日讯】美国法学院教法律不是把法律条文一一列出后以填鸭式的方法要学生去死记硬背。笔者的大部分教授预先指定学生在课前读几个先例,在上课时,只见教授用问答式的方法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以先例作些解释,一堂课就上完了。这里不是学法律条文,而是领会怎样从法律角度去思考,学生学法律是靠自己用灵感去体会的,如果学生能体会出先例的意义,以后可能成为大律师﹔如果体会不出可能成平庸的律师。不信笔者的人可问问过来人。
今天笔者也以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一个已知的先例,让读者自己去体会什么是法定推论(Statutory Presumption)的概念,以及遇到时该注意些什么。报告是一位14岁的未成年人被控为成年人之三级罪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车子。
在1999年12月1日的家事法庭事实研定听证会上,检方传唤了两个证人,第一位证人是车主,他在纽约市警局交通管理部上班。他作证说在1999年7月28日他把他的小型箱车停在他家附近。当他再次见到他的车子时已经是三天后的1999年7月31日车子已经在警察局里了。车主也作证他从来没有授权被告或其他人使用该车。
检方的第二位证人是逮捕被告的员警。他作证说,在1998年7月31日大约在中午12点20分时,他和他搭档员警在曼哈顿东第四街与A大道附近看见一辆绿色的尾灯坏了的箱型车。他从电脑上查得该车的车牌已经吊销,于是员警就把该车拦下。司机拿不出一份有效的车辆注册卡,也不能解释注册的车牌与悬挂在车上的车牌不相符的原因。司机仅称该车属于他的一位朋友。在交叉质询时员警作证说司机是成年人,当时没有迹象显示该箱型车是偷来的。被告当时正坐在箱型车后中座位。
庭审时被告方面没有传唤任何证人,包括让被告本人出庭作证。在庭审总结辩论后,法官根据刑法第165.05(1)条而判被告触犯驾驶没有授权车辆之三级罪。由于被告未成年,法官量刑十二个月监管(Probation)。
被告不服上诉。不料中级上诉法庭的法官们意见分歧,但多数法官认为家事法庭的判决是正确的。而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检方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来反驳员警没有迹象显示该车是盗窃来的证词。由于中级上诉法庭意见分歧,该案上诉至纽约最高上诉法庭,该法庭判决维持家事法庭判决。
上诉法庭写道﹕刑事法第165.05(1)款规定一个人触犯了使用没有授权车辆之第三级罪,当﹔
(1) 他知道没有车主的同意他使用了,并控制该车的使用权一个人在这种情形下的行为是被假定或推论,他是没有得到车主的同意。刑法165.05(1)条里的法是推论(Statutory Presumprions) 是允许性的假定(Permissive Presumption),而允许性的假定准许庭审法官或陪审团员在做事实研制时接受假定的事实,而不要把举证的责任转到被告的一边。但是允许性的假定可是被告自己的证词或其他证据的反驳,譬如检方证人的证词无信度等。
允许性的假定只有在庭审法官或陪审团无法从政府提供的证据中对事实作出判断时是违宪的。也就是说面对实情,不能做出合理的允许性的假定或推论时法庭硬做不合理的推论。被告是没有获得车主同意而使用该车,这种假定或推论是相当合理的,所以要求被告提出一点解释也是合理的。这个假定或推论是非常容易被解释反駮的。譬如说被告是搭便车而不知该车的驾驶是在没有得到车主允许下使用该车。
下面家事法庭在作判决时给允许性的假定之份量一些考虑,并且判被告无可置便的有罪是合理的。在深夜,被告是一辆车的乘客,而该车是最近被报在被告住宅附近被偷的车,虽然人们可能会有争议是否被告知道车主没有同意使用该车,但在法律上来说家事法庭的判决也不是过错的。
要求被告对允许性假定或推论提出解释不是要求被告举证他是无罪,所以不违宪。本案的被告定罪是根据政府证人的证词。虽然被告有选择不传唤证人,被告可以提供驾车人或其他乘客的证词来反駮检方的可允许的法庭假定或推论。被告没有这样做,家事法庭的判决是没有错,原判维持。
原案请查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判例 In Re Raquel M. (11/21/02). ◇
(http://www.dajiyuan.com)
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五十六)
法定推论(Statutory Presumption)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