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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槍值勤不見得「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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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慶侯、陳恩惠、姚岳宏、黃敦硯╱台北報導〕針對保全業者在押解送鈔時是否可持用槍械保護,基層警方看法互異。

台北市刑警大隊認為,就實務上來考量,贊成保全業者依法向警察局申請槍械使用,除了可以護鈔外,更保護保全人員生命安全。

市刑大的說法是,根據彙整的各類匪徒搶劫運鈔車案例,可發現國內的歹徒作案有日趨兇狠的趨勢,不僅歹徒都是持用槍枝犯案,而且手法也不乏先槍傷保全人員再行劫掠。

大隊長邱豐光認為,以一輛運鈔車配屬四名保全人員為例,歹徒只要持有一把手槍,就可輕易的將利用電擊棒和警棍的四名保全人員控制,遂行劫掠。

他認為,就實務上的考量,合法經營「金融保全押運」業務的保全公司,只要在械彈上能作到一定的安全控制,今後讓保全人員在執行運鈔業務時,持有槍枝作為對人、對物的維護安全,不失為一個有效遏阻類似強盜搶劫運鈔車案件的辦法。 市刑大明白指出,長榮集團就曾向市警局保安科申請持有槍械,以利長榮海運公司內部駐警隊執行安全防護作業。

當時,警政署、市警局依法核可後,曾發給編列建檔槍號的警用械彈予對方使用,但據刑大私下了解,長榮集團在取得該批警用械彈後,似乎並未核發轉給駐警隊人員使用,也是層層管制在保險櫃內。

部分分局員警也持贊成意見,理由是認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的生命不應有貴賤之分、都應受保護,不論是警察或保全人員,職業都是屬於「高危險群」性質,而保全人員所保護的人、事、物,更是歹徒覬覦的目標,相較之下,任務危險性似比警方還高,故應讓保全員配槍執勤。

不過,也有受訪的警察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目前仍有百分之十五的保全人員有前科紀錄,素質參差不齊,雖說有基本的考核,但有前科或是精神疾病患者擔任保全員仍大有人在,若有心人需要槍枝犯案,大可收買不肖保全員弄到槍枝,若讓保全人員配槍,屆時可能會發生更多起「監守自盜」弊病,不宜貿然開放保全員擁槍。

其實,為了提昇保全人員的素質,警政署特別提出保全業法的修正案,內有兩個重點,一為「反黑條款」,即犯有某些特定犯罪行為者,服刑後若干年內,不得擔任保全員或是保全公司經營者。

另一是「建立證照制度」,指保全員須接受一定時間的訓練,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執照,才能擔任保全人員。 警方說,今年初,立法院保全業法修正案審查時,僅通過反黑條款,且規定不得溯及既往,所以現職的保全員即使有特定前科,仍獲工作保障。

但是若不開放保全員持槍運鈔,有無替代方案可改善現狀? 基層警方認為,保全公司押送運鈔等事宜時,可由警方提供一定警力以維護運鈔員的安全,事後再由保全公司提撥一定基金,供警方的公信單位運用,不失可行。 基層警方認為,保全業每日押運解送鉅款,都有一定的路線,與警方每日巡邏轄內各金融據點工作相符。

若是保全業在押送過程中,由警方協調警備隊或保安警力,指派武裝警車全程在運鈔車後協助安全維護工作,就可解決許多治安上的問題。

他們認為,保鈔押銀本非警方工作,但如何減低犯罪卻是警方責任,因此,若是保全公司可每月提撥一定金額的回饋金,交由警方公信單位或基金會封存,每遇警察人員有婚喪喜慶或撫卹、殘障等情事,就由基金會提撥公議金額作為補助,相信對警察人員也有相當的助益。

他們也認為,昔日警方有所謂的「警察之友」,提供一定的資助金供警方「便宜行事」,支付上述支出項目,但也常衍生諸多弊端。

此外,保全員槍枝的供應究竟應由政府發放,還是由民間保全公司自行採購?也是一大問題。

若由政府發放,龐大的費用支出由誰負擔?若由民間自行採購,豈不等於公開一條賣槍的管道,徒增有心人搞槍的管道? 保全公司僱用新進人員之前,雖依「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保全人員審查標準,造冊檢送警方審核,但這只對新進人員篩選,入行後是否會變節,仍待檢驗。(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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