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庆侯、陈恩惠、姚岳宏、黄敦砚╱台北报导〕针对保全业者在押解送钞时是否可持用枪械保护,基层警方看法互异。
台北市刑警大队认为,就实务上来考量,赞成保全业者依法向警察局申请枪械使用,除了可以护钞外,更保护保全人员生命安全。
市刑大的说法是,根据汇整的各类匪徒抢劫运钞车案例,可发现国内的歹徒作案有日趋凶狠的趋势,不仅歹徒都是持用枪支犯案,而且手法也不乏先枪伤保全人员再行劫掠。
大队长邱丰光认为,以一辆运钞车配属四名保全人员为例,歹徒只要持有一把手枪,就可轻易的将利用电击棒和警棍的四名保全人员控制,遂行劫掠。
他认为,就实务上的考量,合法经营“金融保全押运”业务的保全公司,只要在械弹上能作到一定的安全控制,今后让保全人员在执行运钞业务时,持有枪支作为对人、对物的维护安全,不失为一个有效遏阻类似强盗抢劫运钞车案件的办法。 市刑大明白指出,长荣集团就曾向市警局保安科申请持有枪械,以利长荣海运公司内部驻警队执行安全防护作业。
当时,警政署、市警局依法核可后,曾发给编列建档枪号的警用械弹予对方使用,但据刑大私下了解,长荣集团在取得该批警用械弹后,似乎并未核发转给驻警队人员使用,也是层层管制在保险柜内。
部分分局员警也持赞成意见,理由是认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的生命不应有贵贱之分、都应受保护,不论是警察或保全人员,职业都是属于“高危险群”性质,而保全人员所保护的人、事、物,更是歹徒觊觎的目标,相较之下,任务危险性似比警方还高,故应让保全员配枪执勤。
不过,也有受访的警察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目前仍有百分之十五的保全人员有前科纪录,素质参差不齐,虽说有基本的考核,但有前科或是精神疾病患者担任保全员仍大有人在,若有心人需要枪支犯案,大可收买不肖保全员弄到枪支,若让保全人员配枪,届时可能会发生更多起“监守自盗”弊病,不宜贸然开放保全员拥枪。
其实,为了提升保全人员的素质,警政署特别提出保全业法的修正案,内有两个重点,一为“反黑条款”,即犯有某些特定犯罪行为者,服刑后若干年内,不得担任保全员或是保全公司经营者。
另一是“建立证照制度”,指保全员须接受一定时间的训练,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执照,才能担任保全人员。 警方说,今年初,立法院保全业法修正案审查时,仅通过反黑条款,且规定不得溯及既往,所以现职的保全员即使有特定前科,仍获工作保障。
但是若不开放保全员持枪运钞,有无替代方案可改善现状? 基层警方认为,保全公司押送运钞等事宜时,可由警方提供一定警力以维护运钞员的安全,事后再由保全公司提拨一定基金,供警方的公信单位运用,不失可行。 基层警方认为,保全业每日押运解送钜款,都有一定的路线,与警方每日巡逻辖内各金融据点工作相符。
若是保全业在押送过程中,由警方协调警备队或保安警力,指派武装警车全程在运钞车后协助安全维护工作,就可解决许多治安上的问题。
他们认为,保钞押银本非警方工作,但如何减低犯罪却是警方责任,因此,若是保全公司可每月提拨一定金额的回馈金,交由警方公信单位或基金会封存,每遇警察人员有婚丧喜庆或抚恤、残障等情事,就由基金会提拨公议金额作为补助,相信对警察人员也有相当的助益。
他们也认为,昔日警方有所谓的“警察之友”,提供一定的资助金供警方“便宜行事”,支付上述支出项目,但也常衍生诸多弊端。
此外,保全员枪支的供应究竟应由政府发放,还是由民间保全公司自行采购?也是一大问题。
若由政府发放,庞大的费用支出由谁负担?若由民间自行采购,岂不等于公开一条卖枪的管道,徒增有心人搞枪的管道? 保全公司雇用新进人员之前,虽依“保全业法施行细则”第八条保全人员审查标准,造册检送警方审核,但这只对新进人员筛选,入行后是否会变节,仍待检验。(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