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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機要列忠誠查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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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行政院昨日審竣「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辦法草案」,將在會銜考試院後發佈實施,草案與以往規劃過程最大的變動,在於將公務人員本人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等,曾在「中港澳」擔任黨政軍職務者須列入查核對象,也擴及其他國家,以符合公平原則並避免針對性。

  草案並規定,查核對象將以(含)科長級以上主管為原則,如果某單位科長必須查核,那相關主管也都要列入,同時,由於機關首長的機要人員或重要秘書常可與聞決策,草案並將其列入查核對象。

  人事行政局長李逸洋指出,本辦法只是訂定原則性規定,具體哪些職位應要查核,則由人事局與各相關機關商議決定,目前初步決定將有一千零三十餘人需接受查核,人數已比原先估算要少。草案並以附表方式詳列處理,以隨時因應需要調整。

  由於這項辦法主要是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訂定,因此,對於政務人員、軍職人員、聘僱人員以及任職中的公務人員均無從查核,未來將擬定新法,涵蓋整個應查核的對象與時機,換言之,目前這項辦法係屬過渡措施,在會銜考試院會同意後,預定在一個月內發佈實施。

  根據草案,未來實際辦理查核機關,是由法務部調查局負責,且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時,會要求當事人翔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表」,並應於函請法務部調查局查核時,知會當事人;查核之結果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於查核結果如認有違反事實時,得向用人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

  經過一年半的漫長討論,這項辦法昨日經政務委員許志雄審畢後,終於定案,行政院官員指出,過去公務人員查核並非不存在,新訂這項辦法也不是要將查核趨嚴,而是希望透明化與維護人權,所以,不僅當事人,所屬機關也都會知道查核結果;同時,查核結果僅供機關用人參考,機關主管或人事甄審委員會仍可依照內部考量決定任用與否。

  草案並規定十類查核對象,包括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與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有「密切聯繫」接觸者。

 「私自」與外國情治單位、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官方或其代表機構聯繫接觸者。原為大陸地區人民,經來臺設籍定居者。原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者,以及原為我國國民依國籍法規定回復國籍或撤銷喪失國籍者。

  另外,對於本人或本人在臺灣地區三親等以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配偶之父母,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開放赴大陸探親後,曾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連續停留一年以上者。

 以及在外國居住,並已符合取得申請該國國民之資格,或因具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在外國享有教育、醫療、福利金、退休金等福利,以及尋求或取得外國公職之身分、曾服外國兵役者,亦須列入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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