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8日訊】庭審在交叉審詢(Cross ─ Examination)證人時,經常使用的武器之一是向陪審團或法官指出證人﹑證詞的前後矛盾,英文中稱為「Impeachment」。沒有在國內受過法律教育的筆者,絞盡腦汁也找不到簡短,意駭的適當翻譯。
「Impeachment」是非常有效的武器,讀者在電影中經常看見證人在作證的臺上,被對方律師因證詞矛盾而宰得顏面塗地,而陪審團也特別享受觀看證人被律師逮到前後證詞矛盾而改變他的故事,結果在一連串強有力的交叉質詢問題的攻擊下,證人的故事越改越使人懷疑證詞的可信度。這樣一來Impeachment 也就達到了效果。當然任何強力的武器不能過分地濫用而使它失去偶然和關鍵時刻使用的震攝力。過分使用Impeachment,會使陪審團沒有那種特別效果感受。
本文所介紹的案例,是由於民事廳的庭審錯誤地不讓原告律師用Impeachment質問被告先前在刑事法庭認違反交通罪但又自動撤銷認罪的事實。十分明顯,原告的律師想利用被告先前在刑事法庭的認罪來引導陪審團推理被告在車禍中是有過錯的,因此紐約州的最高上訴法庭根據本案的案情,推翻了民事廳庭審法官的裁決。
1995年3月28日,原告起訴被告求償在1992年7月31日於一個十字路口撞了她的車而造成的損失。在事故發生的時候,該十字路口唯一跤通管制的標誌是一塊面向被告開車方向的停車牌(Stop Sign)。被告在事故發生後吃了一個在轉彎時沒有禮(Fail to Yield The Right of Way)的罰單,兩個禮拜後被告在刑事廳認了較輕的沒有遵守交通管制的標誌(Fail to aaaobey A Traffic ─ Contol Device) 而罰了75元。
在認罪的三年後,被告接到了原告的民事廳訴訟狀子,在大約六個月後由他的民事廳辯護律師陪同下回到了刑事廳,要求法庭撤銷三年前所認的罪。被告宣稱他三年前是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認罪。政府的檢控官並不反對被告撤銷原罪,檢方與被告律師又達成新的認罪條件,這次被告認的僅僅是把車子停在沒有鋪柏油路上的停車違規。
在民事廳的庭審時,被告作證他已經在Stop Sign前停車後再進入十字路口與原告的車輛碰撞。原告的律師在交叉質問時,想就被告在刑事廳曾早先認罪違反交通管制的標誌一事與現在作證已經在Stop Sign 前停車後再進入十字路口的證詞不符有矛盾,來質疑(Impeach ) 被告證詞的可靠性。被告的律師當庭反對原告律師這樣質疑。庭審法官認為被告律師反對有效,因為被告在刑事廳的認罪已經撤銷了,原告律師繼續在這方面上提出質疑(Impeach)問是不當的。
最後陪審團裁決原告勝訴,並給予$3000美元的賠償,陪審團還裁定本案,原告有60%的過錯。原告不服,要求法庭把陪審團的裁決擱置在一邊(Set Aside the Jury’s Verdict),該動議遭到庭審法官的否決,原告上訴至中級上訴法院,該法庭維持原判。該案就又上訴至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最高上訴法庭推翻判決。
最高上訴法庭分析如下﹕所有合理且能提供證明的證據都應該是被允許呈堂,除非某些特定的規則不讓它呈堂。雖然本法庭曾經在先例中判決,刑事被告撤銷認罪的事實,不能被以後庭審時用來證明被告已經承認有犯罪的事實。但該先例的判決不適合本案的民事訴訟。本法庭曾經裁決對交通違規的認錯是可以被以後民事疏忽案訴訟時作為有疏忽的證明。本法庭曾特別指出被告應給予機會解釋。這樣在決定判決時,陪審團會決定是否要考慮認錯的事實。
在刑事案庭審時情況就大不一樣。憲法規定政府有責任舉證證明被告是無可置疑地有罪,被告無需上作證台為自己辯護。(筆者注﹕最好的例子是O.J.辛普森沒有為自己辯護而上臺作證),所以如果允許刑事被告先前認罪,但又撤銷原罪事實作為可呈堂證據時,刑事被告就會被逼迫上臺作證,為自己的撤銷認罪事實作解釋,這樣的做法是與憲法違背的。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時是不存在的。
因此,本案的原告是可以利用被告曾撤銷刑事認罪的事實作為一把劍,來質疑被告現在證詞的可信度以便使陪審團相信被告在車禍中是有疏忽的。由於這樣的做法不違憲,原告的質疑(Impeachment)是適當的。但是被告一定要給予一個完整和公平的機會向陪審團解釋為甚麼他會撤銷認罪的事實。
最後最高上訴法院,推翻判決,並把案子發回重審。
原案請查﹕Cohers, V,Hess ,92NY2d 511 (12/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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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克文律師談法律(六十)
向證詞的可靠性提出責問(Impea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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