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六十)

向证词的可靠性提出责问(Impeachment)

人气 4
标签:

【大纪元7月18日讯】庭审在交叉审询(Cross ─ Examination)证人时,经常使用的武器之一是向陪审团或法官指出证人﹑证词的前后矛盾,英文中称为“Impeachment”。没有在国内受过法律教育的笔者,绞尽脑汁也找不到简短,意骇的适当翻译。
“Impeachment”是非常有效的武器,读者在电影中经常看见证人在作证的台上,被对方律师因证词矛盾而宰得颜面涂地,而陪审团也特别享受观看证人被律师逮到前后证词矛盾而改变他的故事,结果在一连串强有力的交叉质询问题的攻击下,证人的故事越改越使人怀疑证词的可信度。这样一来Impeachment 也就达到了效果。当然任何强力的武器不能过分地滥用而使它失去偶然和关键时刻使用的震摄力。过分使用Impeachment,会使陪审团没有那种特别效果感受。
本文所介绍的案例,是由于民事厅的庭审错误地不让原告律师用Impeachment质问被告先前在刑事法庭认违反交通罪但又自动撤销认罪的事实。十分明显,原告的律师想利用被告先前在刑事法庭的认罪来引导陪审团推理被告在车祸中是有过错的,因此纽约州的最高上诉法庭根据本案的案情,推翻了民事厅庭审法官的裁决。
1995年3月28日,原告起诉被告求偿在1992年7月31日于一个十字路口撞了她的车而造成的损失。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该十字路口唯一跤通管制的标志是一块面向被告开车方向的停车牌(Stop Sign)。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吃了一个在转弯时没有礼(Fail to Yield The Right of Way)的罚单,两个礼拜后被告在刑事厅认了较轻的没有遵守交通管制的标志(Fail to aaaobey A Traffic ─ Contol Device) 而罚了75元。
在认罪的三年后,被告接到了原告的民事厅诉讼状子,在大约六个月后由他的民事厅辩护律师陪同下回到了刑事厅,要求法庭撤销三年前所认的罪。被告宣称他三年前是在没有律师代表下认罪。政府的检控官并不反对被告撤销原罪,检方与被告律师又达成新的认罪条件,这次被告认的仅仅是把车子停在没有铺柏油路上的停车违规。
在民事厅的庭审时,被告作证他已经在Stop Sign前停车后再进入十字路口与原告的车辆碰撞。原告的律师在交叉质问时,想就被告在刑事厅曾早先认罪违反交通管制的标志一事与现在作证已经在Stop Sign 前停车后再进入十字路口的证词不符有矛盾,来质疑(Impeach ) 被告证词的可靠性。被告的律师当庭反对原告律师这样质疑。庭审法官认为被告律师反对有效,因为被告在刑事厅的认罪已经撤销了,原告律师继续在这方面上提出质疑(Impeach)问是不当的。
最后陪审团裁决原告胜诉,并给予$3000美元的赔偿,陪审团还裁定本案,原告有60%的过错。原告不服,要求法庭把陪审团的裁决搁置在一边(Set Aside the Jury’s Verdict),该动议遭到庭审法官的否决,原告上诉至中级上诉法院,该法庭维持原判。该案就又上诉至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最高上诉法庭推翻判决。
最高上诉法庭分析如下﹕所有合理且能提供证明的证据都应该是被允许呈堂,除非某些特定的规则不让它呈堂。虽然本法庭曾经在先例中判决,刑事被告撤销认罪的事实,不能被以后庭审时用来证明被告已经承认有犯罪的事实。但该先例的判决不适合本案的民事诉讼。本法庭曾经裁决对交通违规的认错是可以被以后民事疏忽案诉讼时作为有疏忽的证明。本法庭曾特别指出被告应给予机会解释。这样在决定判决时,陪审团会决定是否要考虑认错的事实。
在刑事案庭审时情况就大不一样。宪法规定政府有责任举证证明被告是无可置疑地有罪,被告无需上作证台为自己辩护。(笔者注﹕最好的例子是O.J.辛普森没有为自己辩护而上台作证),所以如果允许刑事被告先前认罪,但又撤销原罪事实作为可呈堂证据时,刑事被告就会被逼迫上台作证,为自己的撤销认罪事实作解释,这样的做法是与宪法违背的。这个问题在民事诉讼时是不存在的。
因此,本案的原告是可以利用被告曾撤销刑事认罪的事实作为一把剑,来质疑被告现在证词的可信度以便使陪审团相信被告在车祸中是有疏忽的。由于这样的做法不违宪,原告的质疑(Impeachment)是适当的。但是被告一定要给予一个完整和公平的机会向陪审团解释为什么他会撤销认罪的事实。
最后最高上诉法院,推翻判决,并把案子发回重审。
原案请查﹕Cohers, V,Hess ,92NY2d 511 (12/1/98) ◇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百磅送餐机器人上路 新州迎来“自动外送”新模式
新州简讯(2026年4月17日)
新州西东大学全美排名跃升 高额学费令人瞠目
新泽西州松绑核电审批 推核能建设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