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軍寧:地權與政體──讀《財產論》

劉軍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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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7日訊】在中國,隨著近幾年來對財產權的討論日益深入,財產權越來越被看作是屬於公民個人的一項根本權利,財產權的各種社會功能以及與其他社會現象的相關性也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對公民個人的財產權的保障程度與國家的富強及個人的自由之間的正相關已經被越來越多的研究所證明。很顯然,截然不同的政體,與其相適應的財產制度一定也截然不同,對私有財產權的承認與保障程度也一定截然不同。這只是一個一般性的觀察。財產的內容多種多樣。其中一些財產的權利可能與政體沒有什麼關係,或者關係不大。例如,對擁有牙膏作為財產的權利在大多數政體下事實上都得到了很好的尊重與保障。然而,不同政體對地權的態度就大相徑庭了。地權在一些政體下得到了嚴格的保障,而在另一些政體下則完全不被承認,甚至被公開剝奪。通常,地權總是最先被侵害被剝奪的權利,牙膏權總是最後被剝奪被侵害的權利。所以,要考察財產權與政體的關係,以地權為切入點可能比從牙膏權切入更能說明問題。因為,地權作為一種指標性的財產權,其實質意義和象徵意義都比牙膏權大得多。最近在《財產論》(原名為《財產與自由》Property and Freedom)一書中讀到的一些內容,使我對財產權,尤其是地權,與政體之間的關係有了新的認識。

對地權的態度是區分不同政體的一種重要準繩。就與地權的關係而言,人類的政體有史以來只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承認並保障地權的政體,另一種是否認並剝奪地權的政體,其他政體介乎兩者之間。兩千多年以前的古希臘文明是人類文明史中政體的多樣性最為豐富的古代文明。不同政體對財產權,尤其是地權的態度,是截然不同的。在以高度中央集權和專制黷武著稱的斯巴達,不僅土地鍋碗均姓公,連婦女和孩子也姓公。民眾無權擁有土地,只能從國家那裡承包土地(第122-123頁)。而相比之下,作為民主、共和、法治與公民權利發源地的雅典,則“擁有高度成熟完備的私有財產制度。”(第5頁)雅典的顯著特徵是財產權與政治權利以及公民自由之間密切相關。正是在這裡最早出現了獨立的、擁有土地的農民。公民資格和土地所有者的資格都使得人們有能力抵抗強權的干涉,並在擁有財產的公民間建立自己鐘意的政府。(第119頁)。正是那種不對外承擔任何責任的私人土地所有權的出現才促成了世界上第一個民主政體。(第121頁)。

對財產的特定看法,是特定政體的理論基礎。與牙膏權相比,地權的重要性是由土地的重要性決定的,因為到目前為止,土地及其出產物一直以來都是人類維持生計最重要的依靠。(第105頁)當人類選擇了某種政體之時,也就自動選擇了與之相匹配的財產制度,尤其是土地制度。土地不可避免地與統治權緊密相連(第29頁)。無論何時何地,產權制度決定了政體的構成形式。(第41頁)財產權觀念的興起是與個人主義的興起是同步的。用洛克的話說,我在,故我有。(第43頁)因此,包括地權在內的財產權在認同個人主義和保障個人自由的政體中最容易得到承認。(第30頁)在個人主義興起的近代英國,“‘財產’一詞的含義有了根本性的變化,就其影響而言,這一變化是革命性的。財產不再僅指具有物質形態的東西,而且還包括了個人擁有天然的權利去持有的任何東西。”(第35頁)正是這一觀念構成了至今經久不衰的代議民主政體的價值基礎,因為政府是為了保護財產權才設立的。只有保護財產權的政府才是合法正當的,否則是非法不義的。而西方近代民主革命的目的正是要破除君主專制及其相配套的土地一元化所有。在二十世紀以前的亞洲專制政體中,君主是握有土地的絕對擁有者,而與之相反,在英國,君王只擁有很小的一部分土地,在復辟以後國王僅擁有十分之一的土地,余下的轉移到了民眾手裡。這種格局使得英國公民對自生命、財富和人身擁有完全的自由。相比之下,法國的國王由於在財政上並不依靠其民眾,就可以肆意妄為。(第40頁)。

在該書的作者看來,在英國革命後建立起穩定的自由代議政體和在法國革命後出現的綿延不斷的專制政體,是由這兩場革命中對財產權的態度所決定的。如果說個人財產權概念在英國革命後達到了頂點,那麼它在法國革命中卻受到了正面的攻擊。(詳見該書第一章第六節)與西歐相比,身處東歐的近代俄羅斯在政體與經濟方面的落後原因同樣可以從其產權制度中找到答案。土地財產制度的缺失是俄羅斯失去了英國人成功地用來限制其國王權力的手段。直到十九世紀六十年代,俄羅斯的農民才被解除農奴身份。當農民是農奴的時候,哪有地權可言。可見,地權的缺失與專制的綿延多麼密切地聯繫在一起。(見第四章)

包括地權在內的財產權與政體形式之間的邏輯聯繫在二十世紀的極權主義浪潮中進一步得到確認。法西斯主義和納粹主義在意大利與德國上台伊始,就開始對公民的財產權下手,並宣布拒絕接受腐朽的自由主義財產觀念,拒絕承認私有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要求財產須為納粹、法西斯政權所用,同時對地權嚴加節制,任意徵用剝奪。(見第五章第一節)。所以,保障地權,得到自由政體;敵視地權,得到專制。

歷史的事例一再表明,民主憲政是個人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的理念在政治上的必然結果。專制政體是任意否定包括地權在內的財產權的結果。(第44頁)政體演化的規律揭示,在要求正當地擁有土地的權利成為不可抗拒的潮流的地方,民主憲政大概就為期不遠了。地權與政體之間的關係表明,人們如果要想得到某種理想的政體,僅僅關心政體是不夠的,還必須關心像地權這類與政體的選擇高度相關的東西。政體的改變離不開地權制度的改變,政體改革離不開地權制度的改革。

(理查德﹒派普斯 著 《財產論》,蔣琳琦 譯,張軍 校,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384頁,26.60元)

──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7/26/2003 3:8)(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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