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陳鈺婷╱專題報導
詐騙集團經常利用退稅、貸款、刮刮樂、手機簡訊、防疫補助款、家庭代工和網路詐財等方式,騙取民眾匯款後,再從人頭帳戶盜取,但受限於銀行法的規定,就算警方要求金融機構止付,受害者也無法立即取回款項,須經漫長的訴訟程序,才有機會「錢歸原主」,讓受害者望穿秋水。
期盼放寬限制 錢歸原主
民進黨立委邱太三擬提出「銀行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放寬銀行接受第三者請求的限制,簡化受害者領回受騙金額的程序。親民黨立委李桐豪認為,增訂但書必須小心,避免原本假定善意的受害者變成「加害者」﹔他認為,解決類似案件「司法判決」不可免,問題出在檢調偵辦速度跟不上金融交易變化的腳步。
據估計,目前各金融機構累積無法發還受害者的資金,高達十億元以上﹔受害者包括留英碩士、知名私立大型醫院醫師等高學歷者,並非只限一般民眾,顯示歹徒「有騙無類」,人人都是可供詐騙的肥羊。
檢察官出身的邱太三說,光是台北市內湖地區的某派出所,一天內竟接獲五起類似詐騙手法的報案,至於每個警分局平均約有上百件無法返還受害者的人頭帳戶案,每件案子金額多在四萬元到十萬元左右,以全台灣一百五十一個警分局來計算,估計最少十億元資金「掛在銀行」,受害者想領也領不出來。
走完司法程序 才能領回
邱太三指出,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只有經法院裁判或其他法律規定,才能接受第三人的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等類似請求﹔因此就算受害者順利阻止詐騙集團盜領款項,除非走完司法訴訟程序,否則人頭帳戶的錢還是拿不回來,他將提案修法,針對受害者領回受騙金額的程序作「適度放寬」。
他也表示,類似案件亦可透過民事途徑解決,受害者可請求銀行循民事訴訟程序返還歹徒騙取的金額。
家住台北的陳小姐就有類似的受騙遭遇,她於五月十九日接到自稱是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承辦人員打來的電話,謊稱她和先生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稅必須儘速辦理退稅,且相關手續應在當天完成。由於一時連絡不上先生,加上歹徒不但能直呼她的姓名,還知道她的手機號碼,不疑有他,立即到自動提款機轉帳四萬一千四百一十元,匯入歹徒設立的人頭帳戶,完成匯款手續後和先生提及此事,才發覺被騙,立即向警方報案。
陳小姐指出,幸好轉帳匯款的時間在下午五點半,根據金融機構的作業規定,超過下午三點半以後的跨行轉帳款項,必須隔天才能提領,她立即請警方通知人頭帳戶所屬銀行止付,以「掛失提款卡」方式,阻止詐騙集團提款。但因警方和司法機關無法查出開立帳戶者的身分,案發至今三個多月,四萬多元一直無法領回。
李桐豪認為,這類手機詐騙案多屬民眾直接將金錢轉帳至歹徒所設的銀行戶頭,並非利用信用卡交易,其中就出現「無因移轉」問題,金流與物流、消費服務之間出現落差,無法銜接,不像是信用卡至少還有「憑證」作為基礎;若要修法讓受害者利用「自力救濟」方式取回受騙金額,要如何證明受害者確實是「出於善意」,不至於反變為「加害者」,是修法時不能忽略的問題。
由於破案率非常低,李桐豪建議可採行「簡易法庭」方式解決目前的法律障礙,調查局應積極介入這類智慧型犯罪的查緝;另外,「加重其刑」也是可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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