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一言:法律是公共契約,不是科學產品

張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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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訊】我先界定甚麼是法制、甚麼是法律。

法制:是一個政治實體的法律制度;它體現在有法必依,執法從嚴等方面。就是說法律必須是有效和明確可行的。法制是所有民主或者專制國家都有的東西。法西斯、納粹、東條政權都是法制典範之國。這是指法的“工具”性質。

法治:法治必須包含法的“工具”性質;但僅有法的工具性還不能稱為法治,法治除了工具性外,還包含有思想性,即實質性。就是說,法治下的法律制定、法律實施必須受正義原則指導和具有正義內容;法律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的管制和指導原則:正義。這正義現在一般理解為平等和人權。

以法治的精神理解,所有違反法的實質性、即違反正義的法律都是惡法,都是違法之法,所以反對惡法不是違法而是護法。以法制精神理解,所有法,不論其惡法還是良法,都是法,都是必須遵守和執行之法。

所以,所有自由民主人士都主張法治,所有反民主人士都避言法治,強調法制。

再談法制法治的由來。先提醒各位,所有法律都不是由法律科學機構研究出來的,都是由立法機構訂立的。就是說,法不是科學研究的產品,而是利益、意志妥協或強壓的結果。可見,法律不是甚麼科學,而是人們利益分配的共眾契約。

這個公共契約,可以是民眾認同的,也可以是強加於民眾的。

先有利益分配的爭持,先有欲望的相沖,先有意願的衝突,然後才有立法的需要,所以法是為利益分配而立的條文(契約)。法律條文需要符合律科的科學、邏輯,所以可以說是一門科學;但法律內容則是服從利益分配的妥協和共識。法律內容本身就是利益分配的產物,法律科學是為法律內容服務的工具。

美國一位著名法官說過,法律是主流社會意志的體現。所以上面所說“利益分配的妥協和共識”並不是指法律是“科學”合理地分配利益,而是固定當時的利益集團的勢力對比,把它制度化。正因為如此,對民眾來說,說法律、法制、法治都必須先爭取自由民主人權,只有人民有權的時候法律才能體現人民的利益。在人民無權的情況下由統治者利益集團立的必然是體現這個益集團意志的法律。那種要法制不要民主的說詞,只是想讓人們貼貼服服地聽任專制者盤剝的騙人的鬼話。

和合說:「民主制度的法律的確是人的意志的體現。是大多數人的意志的體現。所以不是科學。」這話對一半,不全面。全面正確的說法是:“民主制度和專制制度的法律都是人的意志的體現。民主制度的法律是大多數人的意志的體現;專制制度的法律是專制者意志的體現。所以不是科學。”

和合又說:「而法制制度的法律,則是科學。它反映了一種客觀規律。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轉移的。」這話不符合事實。事實是:“法制制度的法律,則是由法制主義者的精英立法,這法必然體現法制主義者的意志。法制主義者絕不可能定立一個不食人間煙火的科學法律。”

就以和合本身來說,他可以說是他的“法制”的掌門人了。由和合定出的法律必然體現和合的意志。

請看假設由和合定的法律是怎麼樣的:
鎮壓反對當權者的異議者;
封鎖訊息;
嚴禁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的權利由言論內容對錯決定,而言論內容的對錯由有專政特權的精英決定;
不應該人人平等;
政治權力大小和權利多少由其人對社會貢獻大小決定,所以精英應該比民眾有更大的權力和更多的權利(“大小”由統治精英決定);
沒有大學畢業文憑不可當總統候選人;
權力鬥爭的勝利者就是精英,失敗者就是狗熊;
…;…

這就是由號稱不涉及人的意志、嚴格科學的“法制社會”精英和合訂立的法律必然結果。

請注意,以上和合法律內容要點,全部是和合白紙黑字公開宣佈的。如果有哪一點是我歪曲或栽贓,請和合指出來。

請朋友門想想看,由“法制社會”掌門人訂立如上所述的法律,是一門不涉人間煙火的法律“科學”,還是赤裸裸體現和合意志的法律?這能說明「法制制度的法律,則是科學。它反映了一種客觀規律。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轉移的。」的嗎?

可以小結如下:
法律的程式是科學的,法律的內容和目的不是科學的,內容是人們利益分配的妥協和共識。法律的目的是解決利益分己的衝突。世界上沒有不涉利益分配的人立法律

2004/1/14(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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