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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售偽禁藥致死 可處無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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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灣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對跑單幫賣藥及電台賣藥者設限,並提高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的罰則,增列常業犯加重處罰的規定,常業犯將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如因而致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草案第四條之一將生技藥物納入規範,並加以定義,建立生技藥物的研發、試製及臨床前後的人用生技藥物的查驗登記、製造、販賣、廣告等管理上的法源依據。

 草案第三十三條對地攤賣藥或跑單幫賣藥及電台推銷藥品者設限,禁止沿途推銷、設攤出售等行為。如違法推銷,依第九十三條規定,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增訂藥品推銷員僅能向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或合法藥商經銷藥物為限。

 草案第八十二條規定,加重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行為者的刑責,以嚇阻不法、維護國民的生命健康,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將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應處罰。

 草案第八十三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常業犯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死者處七年以上徒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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