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朱江洪訴仲大軍一案不公開開庭審理決定的異議書

浦志強 陳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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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9日訊】異議人﹕仲大軍

委託代理人﹕浦志強 陳建全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貴院于3月26日將(2004)香民一初字第446號《通知書》送達被告和本律師﹐告知將對本案不公開開庭審理﹐我們注意到﹐原告的申請理由是“案件涉及個人名譽權﹐避免媒體誤導性報導﹐保證案件客觀公正審理”。我們認為﹐本案作為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有關不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法定條件﹐原告的申請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貴院的這一決定違反了審判公開的原則﹐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我們異議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落實審判公開原則”是法律和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審判活動的基本要求﹐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貴院的決定無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對於商業秘密的概念﹐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解釋為﹕“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20條所指的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如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繫﹑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秘密。”鑒于本案既不涉及原告朱江洪本人的個人隱私﹐也不涉及其所在單位格力電器股份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不存在法律另有規定的任何其他情事﹐貴院關於本案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法發(1999)3號] 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第一審案件﹐除下列案件外﹐應當依法一律公開審理﹕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3)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經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6)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遍查上述所有規定﹐我們找不到原告申請理由的法律依據﹐也無法按照正常思維揣測合議庭違反法定程序的初衷。我們甚至認為﹐法院不明示不公開開庭審理的理由和依據﹐本身就是一種違反審判公開原則的行為。因為﹐即使是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也僅僅是基於法定理由對公眾的不公開﹐也不應對案件當事人和委託代理人“保密”。

審判公開是現代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促進司法公正﹑便於社會監督的重要憲法性制度﹐因此﹐最高法院1999年10月20日頒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將今後幾年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項主要內容確定為“落實審判公開原則”。我們期待貴院能認識履行憲法和法律和賦予的職責﹐切實落實審判公開的原則﹐勇于接受社會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以確保司法公正。

二﹑本案的審理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人物誠信的有無﹐涉及到對輿論監督權力和正常批評權利如何正確行使﹐恰恰屬於必須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

原告朱江洪系上市公司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一位屢獲殊榮的著名企業家﹐其一言一行無不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是具有重要影響並因此享有了巨大利益的公共人物。我們注意到﹐在其提交的民事訴狀中﹐朱江洪本人對此並不諱言。分析已有的公開信息﹐本律師認為﹐朱江洪在其奮鬥經歷中﹐既為其所服務的企業乃至珠海市政府創造了巨大財富和影響力﹐也在其職權和影響力所及的範圍內養成了乾綱獨斷的行事風格。我們深深理解管理一個巨型企業不可或缺的權威的必要性﹐但我們更有理由深切關注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的朱江洪先生的誠信程度和個人品德的優劣﹐這也是原告作為公共人物所必需付出的代價——僅僅能享受有限的隱私權和名譽權保護﹐不能要求與普通人等量齊觀﹗

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本案的審理將涉及有關在朱江洪主持下格力電器公司違規設立巨額帳外帳和私自決議燒燬小金庫賬冊的事實﹐涉及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諸多高管人員貪賄的醜聞﹐涉及朱江洪公示的有關成本控制要訣的言行不一的表述﹐涉及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如何正確處理與管理層利益分割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諸多重大社會現實問題。凡此種種﹐均涉及上市公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作為經濟學學者﹐有理由懷疑和揭示朱江洪乃至格力電器的上述不誠信做法﹐因為這些做法有可能已經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說這些問題也可以被牽強附會為“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法院無異於是在以司法的權威宣佈上市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沒有信息披露的法定義務﹗

至於原告所謂“案件涉及個人名譽權﹐避免媒體誤導性報導﹐保證案件客觀公正審理”的理由﹐我們更是無法理解。我們再次重申﹕案件涉及個人名譽權﹐不論該人職位高低影響大小﹐均非公開開庭審理的法定阻卻事由。所謂媒體的誤導性報導云云﹐不僅是原告缺乏自信的表現﹐而且是對新聞從業者的侮辱——原告沒有理由認為媒體的報導將會是誤導性的﹐除非原告試圖以此為媒體報導設定一種非誤導性的輿論導向﹗而“保證案件客觀公正審理”云云﹐更是無稽之談。須知公正司法乃是人民法院職責之所在﹐既非哪怕是媒體誤導性的報導所能左右﹐亦應非雙方當事人所能驅使﹐而公開審判原則的切實貫徹恰恰是確保司法客觀公正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朱江洪向法庭和公眾表明心跡的大好時機。假如原告還有勇氣承認“路燈是最好的警察﹐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就不會對公開審判感到莫名的恐懼﹐也不會以這種理由申請不公開審理。對於法庭來說﹐因擔心所謂“媒體誤導”而犧牲公開審判原則﹐既沒有法律依據﹐也違反了作為裁判者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們此前已經遺憾地發現﹐有些媒體已奉命對這一具有新聞價值的“敏感”題材保持沉默﹐隨後又接到法院關於本案不公開開庭審理的通知﹐我們對此案能否得到公正審理深表懮慮。作為執業律師﹐我們始終願意以理性相信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立志在客觀尊重司法的前提下通過保證當事人訴訟權利﹐來推動司法的公開和文明化。為此﹐特請求合議庭撤銷該通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此致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

律師﹕浦志強 陳建全

2004年3月28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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