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的外籍配偶在美申請綠卡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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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王知涵編譯) 美聯社11月2日西雅圖報導,來自秘魯的前修女露比.度博瑞茲(Rubi Dobrenz),在她丈夫阿爾.度博瑞茲(Al Dobrenz)自殺後,生活陷入地獄的邊緣。

露比清楚記得她的丈夫永遠離開位於維吉尼亞州維農山(Mount Vernon)他們家的那個情景。在這之前他們結婚只三個月。她說她早應發現當時有些事情不對勁。當時他似乎情緒不好,容易緊張,並過分在意她知道每件東西在哪。根據法院文件,阿爾相信自己罹患結腸癌,雖然他的醫生告訴他沒有得癌,但後來他卻自殺了。

阿爾在四年前自殺,他的死造成她面臨被遣送回秘魯的命運,也使她成為外國移民中少數因配偶死亡而無法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的份子之一。

如果他們結婚至少兩年,她就有資格為自己申請綠卡。美國移民法有一項限制,必須當事人和美國公民結婚至少兩年,才能自己申請綠卡。但露比結婚三個月,阿爾就自殺了,美國官方沒有選擇,只能拒絕她丈夫代表她所提出的綠卡申請。

這種情況遍及美國,至少23名外國人處於類似情況,正在為居留美國而努力,這些人大多數是女性,她們之中有半數的人甚至有美國籍的小孩了。

國家安全局入籍與移民服務部(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s Bureau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發言人雪倫.盧莫芮(Sharon Rummery)說,「針對移民法的一些內容,我們具備當地的處理權,但其他內容,我們無計可施。」。而這23個例子都是屬於後者。

1952年美國制定移民及歸化法案,根據此法案,美國公民可以為其外國籍配偶申請永久居留權。但考慮到可能是婚姻詐欺,因此配偶拿到的是為期兩年的條件綠卡。兩年後若夫妻關係仍存在才可更換正式綠卡。後來到1999年美國國會才允許若美國藉配偶死亡,外國籍的另一半可以自己申請永久居留,這也仍然具有兩年的門檻。

「這是有點獨斷。」露比的西雅圖律師巴特.史措普(Bart Stroupe)表示。「在一些實例,比如露比的例子,它造成了困境,移民局有些程序來判定婚姻是否真誠,即使是一段短暫的婚姻關係。」

緬因州執業律師伯恩特.文尼森(Brent Renison)的一位客戶是南非的女性,正在應付驅逐出境的問題,因為她開卡車的丈夫死於車禍,而當時他們結婚只有11個月。文尼森表示,「在這個國家,當談及移民時,一直都說如果你遵守規定,會有機會可以永久留在美國。」。然而,事實上,「這些人遵守規定,卻因天災意外而失去了機會。」如今文尼森正努力使這些案件受到注意。

這個兩年的限制是有例外的,九一一受難者的配偶以及自願從軍而在戰爭中犧牲者的配偶將不受此限。

若他們的婚姻是合法的,像露比的例子也有可能不受立法限制,那就是需得到國會的批准。曾有一實例發生在2000年,一位來自泰國的寡婦,她的美國籍丈夫在華盛頓州的家附近車禍身亡。後來加州民主黨參議員黛安.芬斯坦(Diane Feinstein) 替她贏得國會對其訴狀的批准。文尼森說「這是體認到問題的出現」。

露比在她父親死於結腸癌之後來到美國,她有20年時間,幾乎她生命的一半,過著與世隔絕的日子,長住在聖母聖衣修女會(Carmelite Order)的女修道院中。在她父親死後,修女會認為改變環境對露比較好,她因此被安排到新墨西哥。然而,露比和父親在一起的時間比人們想像的要多,因此這個安排最後以失敗告終。所以露比後來去了維農山,她的兄弟那裡,在那兒她得到一份包裝馬鈴薯的工作。

阿爾在1998年西雅圖鬱金香節遇見露比,當時他已婚,而且已經63歲。一年之後,當露比再次遇到阿爾,他已離婚,他們在2000年結婚。

露比在1997年來到美國,希望能夠依據反對婦女施暴法案(the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的條文而被允許留在美國。在移民判決前,這一切都還是未知數。露比的律師史措普表示阿爾的自殺其實是殘暴的極端行為。

若是露比被送回秘魯,會有棘手的問題。

「假如把她送回秘魯,一個46歲單身女性在一個不認可離婚,且對『曾經過著宗教生活,而後又離開它,這意味著什麼?』有特殊看法的社會中,她將要如何自處?」認識露比,同時也是修女會總會一員的查琳.哈登修女(Sister Charlene Hudon)這麼懷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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