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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問答(83) 連續在美10年以上不能自動轉綠卡

2004-11-10 06:38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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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0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八十三: 聽說有一條在美國連續居住十年以上就可以在境內轉換身份(申請I-485)的規定。您可以告訴我這一規定的適用范圍﹐具體做法﹐好嗎?

解答: 不能自動地去轉。居住十年以上不能使外國人有調整身份﹐拿綠卡的資格。但有資格在逐境法律過程中提出"停止逐境"的要求(Request for Suspension of Deportation/Removal)

但在這個程序中﹐居住了10年﹐只是所有辯論理由中的一個。所以全靠它是不能使"停止逐境"批准的。其他的理由還有"有無公民或永久居住的家屬"﹐"十年間維持良好的道德水準和踴躍參與社區工作"﹐ "家屬的建康不好﹐需要你照顧﹐" "在美國有工作﹐生意﹐" 在母國沒有親屬可依靠" 等等。法官權衡這些因素﹐決定是否逐境。如不逐﹐就可以調整身份了。

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的身份無法解決﹐但又具備很強的"停止逐境"的理由﹐就可以自己觸發逐境﹐從而使用"停止逐境"程序而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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