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京:大陸即將出臺的“物權法” 與中國的土地制度

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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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日訊】千呼萬喚也沒有出來的“物權法”據說終於要在明年三月的人大會議上被通過。這無疑對中國大陸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不過,從大陸媒體上看到,大陸學者對這個涉及到每一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實施的效果,預期並不高。目前大陸媒體上對將要出臺的“物權法”的批評和疑慮主要有這樣幾個方面。

第一,對物權的界定,本應十分清晰具體,便於讓普通人理解。但是,根據知情學者的評論,大陸的“物權法”草案,不僅比較粗糙,而且使用了太多從國外引進的法律概念,一般人並不易讀懂。

第二,也是更加重要的一點是,目前的“物權法”草案仍然不得不回避一些非常基本也十分緊迫的問題。在城市方面,“物權法”面臨的難題是私人使用國有土地的租期有限與私人房產產權的無限之間的矛盾。目前,大陸一些最早允許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的地方,已經接近當時租賃的期限,引起了建築物的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脫節,這個矛盾在“物權法”中如何解決,似乎還沒有一個說法。

在農村方面,“物權法”草案明確了農民使用集體土地的權利可以合法轉讓,從而把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正式納入民法的調節範圍。這應該說是一個非常重大的進步,但問題是,對於農民如何得到這個使用權,民法不能過問,而需要由“農村土地承包法”來調節。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僅本身充滿矛盾,而且在現實中,遠沒有得到執行。大量違反土地承包法的行為,司法機關根本不過問。一些嚴重違法的做法甚至早已成為地方普遍接受的慣例。

比如,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凡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戶口已經轉入城市的,需要將土地交回集體,但是許多人並沒有這樣做,而是把土地出租給別人經營,也無人追究。事情很清楚,如果土地使用權的最初界定本身沒有明確的法律約束,談論使用權的轉讓是沒有多少意義的。

在確立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方面含混不清,並不是農村獨有的問題。按照大陸的憲法,城市土地全部是國家所有,也就是歸全民所有。但是,對於這個人人都有權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如何分配才具有合法性,並沒有法律約束。更嚴重的是,對於本來屬於農民的集體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或“全民所有”的土地,也沒有法律約束。大陸著名的法學家江平就指出,把土地征為國有,究竟那一級政府有這個權力,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正因如此,數以千萬畝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地方官員憑藉權力以極低的代價轉變為國有土地,然後又用高價把使用權出售給私人。如此形成的私人土地使用權,其合法性其實是有問題的,而且在現實中已經受到越來越多失地農民的挑戰。

物權法面臨的最大難題,就是中國大陸的憲法規定,土地不得私有。作為社會所有不動產中最主要部分的土地不能私有,必然極大地限制個人物權的空間。既然如此,大陸當局何必又要在現在急忙推出這麼一個“瘸腳”的“物權法”呢?

畢竟,改革二十多年,許多人都逐漸擁有了自己的財產。不論這些財產的來源是合法還是非法,擁有這些財產的人都有一個共同的需要,就是要使自己現在控制的財產,得到更多的法律保護。在這方面,城市的富裕階層要求最為強烈。“物權法”在極不成熟的情況下要被推出台,主要就是為了滿足這些人的需要。這一點特別體現在對城市不動產業主權利的關注遠大於對農民土地產權的關注。

現在看來,城市業主的權利有可能因為“物權法”的通過而得到較大的推動,但是,對農民的生計極為重要的一些產權,比如承包土地的抵押權,仍然將被限制。最最重要的是,“物權法”一點也沒有限制大陸的權勢集團,繼續以國有化的方式對農民的土地產權進行大規模的劫掠。因此,這個“物權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為城市特權階層服務的城市物權法。(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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