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4日訊】洪哲勝按:
吉林省長春市的35歲中國公民僅僅在網上發表言論於2003.10.14 被中共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羅永永忠的《判決書》與《刑事上訴狀》請參見 2003.10.18《民主通訊》。
我們接到杜導斌先生送來一本未署編者姓名的電子書,裡面收集了羅永忠的百多篇網上文章。我們特地給予編排,分數期提供給讀者們參考。希望大家上網給羅永忠講幾句「不能以言入罪」的公道話,同時介紹這位殘疾青年的民主理念!
那麽到底是誰“影響不好?”一個人的形象,一個集體的形象,把這些影響不好的事情,隱瞞了,悄悄處理了。
不許人討論,擔心影響不好,可以做理由嗎?
“影響不好”的理由合法嗎?這理由和憲法的“言論自由”是否抵觸?
是不是利用影響不好的理由,來躲避新聞監督,輿論的監督,最終逃避法律的懲罰,逃避道德輿論的譴責呢?
粗俗不文明的小品,那影響就小嗎?一家月餅有問題,家家賣不好,影響小嗎?現金一千萬,影響小嗎?充滿了黑暗的新年聯歡晚會,影響小嗎?
這算個理由嗎?欺騙群衆是不是犯罪!公民有沒有知情權?
新聞媒體有沒有合法報道的權利?
喉舌保衛(吹捧)著黨,黨也庇護著喉舌!
悄悄的,某一個幹部撤下去了,因爲“影響不好”,所以你無權知道是因爲什麽?新聞是不許報道的!
不然是不會這麽腐敗的!
這樣反腐敗是隔靴瘙癢,是相聲裏的“撓撓”,是不治本的!
影響不好,不應該是不報道的理由!
印尼華人受到的那場劫難,我們很少聽到報紙的聲音,對於譴責暴力,譴責種族歧視的言論,也統統的被“影響不好”這個理由給“合理”制止了!
是否“影響不好”,反倒影響了新聞的公正性!
沒有輿論的監督,讜儀不暢,正義的聲音得不到宣講,就起不到激濁揚清的作用!
要維護“政府形象”不是要包庇“政府”腐敗!
新聞要把真實告訴國民,告訴世界,告訴人民!
(2003.1.20)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