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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依選罷法老師接受選務遴選後不可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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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0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報導)總統選舉加上爭議公投,複雜的選務工作,讓不少基層選務人員,特別是基層老師望之卻步,紛紛提出辭呈。教育部人事處長朱楠賢今天表示,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老師的義務主要和教學有關,不過同一條第十款也規定,老師應該要盡其他法律應盡的義務。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得洽請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老師接受遴派後就不可以拒絕。也就是說,只要公立學校老師在學校徵詢意見當時沒有拒絕,接受遴聘受訓後,就不可以拒絕

由於總統選罷法規定,只針對公立學校教師,因此依法,私立學校教師不受規範,可以拒絕。不過這項法規只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至於老師可不可以單獨針對﹝公投﹞部分拒絕,教育部人事處則說,去問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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