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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通過 黨營事業不得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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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政治獻金法」,明定個人或團體接受政治獻金,以政黨、政治團體與擬參選人為限,民代平日不得收受政治獻金;朝野也無異議通過綠營提案,限制黨營事業不得捐助政治獻金。

 條文也規定,收受外資、中資、港資政治捐獻,或者違法發行有價債券募集政治獻金,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未經許可開立專戶收受政治獻金,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先前朝野協商時,藍綠陣營在黨營事業能否政治捐獻、政黨對候選人捐贈是否應設上限仍有不同意見,昨天原本預計就綠營所提第七條、第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進行表決。有關限制不得政治捐獻的對象部份,民進黨、台聯黨團提案,主張包括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都不得進行政治捐獻;由於大選在即,為了避免被綠營扣上「反改革」帽子,國親二黨團昨天在表決時轉而支持,讓綠營提案通過。

 為避免較具資源的政黨對其候選人無限制的捐贈支援造成選舉不公,綠營提案主張,政黨對候選人的捐贈以不超過其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四分之一為限,此案經院會表決,以九十一票比一百零五票遭否決;三讀通過維持原協商條文,規定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為十萬元、營利事業為一百萬元、人民團體為五十萬元;而對不同擬參選人的部分,個人為廿萬元、營利事業為二百萬元、人民團體為一百萬元。

 對同一政黨的每年捐獻總額,個人上限為卅萬元、營利事業為三百萬元、人民團體上限為二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捐獻的總額,個人上限為六十萬元、營利事業為六百萬元、人民團體為四百萬元。

 新法規定,個人或團體收受政治獻金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並依法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有關不得進行政治捐獻的對象,包括公營事業、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契約的廠商、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宗教團體、財團法人、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未具有選舉權之人、大陸地區和港澳,以及外國人民、團體等,以及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都不得行政治捐獻。

 有關政治獻金的收受期間,總統為任期屆滿前一年,立委是十個月,直轄市長、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八個月,鄉鎮市民代表等則是四個月;此法通過後,年底立委選舉將優先適用,立委候選人應於四月設立競選專戶。

 新法也規定,在收取獻金的同時,捐贈者不得求取或期約不當利益;違反規定超額捐贈者需繳納捐贈金額二倍的罰鍰,收受的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則按收受金額繳納罰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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