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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領階級觸犯金融法判刑比販毒嚴重

2004-04-15 07:4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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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琳紐約十四日專電)自從美國總統布什在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簽署實施有關企業及金融監督立法以來,多位白領階級的企業主管因為有價證券內線交易或是詐欺等罪行而被處以重刑,刑期甚至超過殺人或是販毒等重罪。

富比世雜誌最近一期做了一項統計,在二零零二年七月以前,所謂的Sarbanes-Oxley法案尚未施行以前,金融犯罪中飽私囊金額超過百萬美元的企業經理人被判的刑期也不過是三、五年,新法實施之後,白領階級犯罪的處罰就嚴重多了。

一位三十八歲的企業中階主管傑米.歐利斯被發現在二零零一年曾將公司貸款報為收入,藉此爭取到四十七萬兩千美元的加薪及獎金。歐利斯被移送法辦,今年三月法官竟然判了他二十四年的刑期。

根據現行的美國法令,如果一個人操作一項已經公開發行並售出一百萬股的股票,如果股價跌了八美元,他就被判定是盜取了八百萬美元,這樣的罪行足可被判上十來年的牢獄生涯。任何一項類似的罪行,只要導致投資人百萬美元以上的損失,就可能被判刑十年。

Sarbanes-Oxley法案對於法官的判刑有嚴格的規範,以歐利斯的案子為例,他涉及的犯行包括詐欺、導致投資人百萬美元以上的損失、損害到五十人以上的利益,以及其身為關鍵性主管及有執照會計師的身份,依照規範他的刑期就是高達二十四年。法官想網開一面都不可能。

富比世的報導指出,在強調企業道德的前提下,美國司法單位對白領階級貪贓枉法的處置特別嚴厲。在美國如果因走私四十公克的海洛英被捕,很可能坐三年牢就可以出獄。非謀殺的蓄意殺人罪行可能也只會被判刑十年。相較之下,金融犯罪的刑期就嚴重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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