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楊支柱:以求異法探求貪污罪最新標準

——八評喻華鋒案

楊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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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6日訊】喻華鋒被判貪污罪的基本事實到底是什麼?一審判決書中有一段簡明扼要的記載。請看判決書貪污罪證據(5)證實4:

2001年6月,在一次編委會會議上,程益中問起2000年度獎金分配後還剩多少,王培興說還有580000多元,程益中聽後提議將580000元分了,並提出分配方案,程益中、被告人喻華峰每人100000元,莊慎之、陳朝華、任天陽每人60000元,楊斌、宋繁銀、鄧海燕、王培興每人50000元。其他編委對程益中的提議和分配方案沒有異議。會後,王培興將存在李零一、李瓊芳、張曙光、江北、袁友興賬上的錢全部取出分發。2002年省審計廳審計時,王培興補制了一張表,在一次開編委會時叫他們每人補簽名。當時喻華峰不在,沒有簽名,後在2002件1月叫喻華峰補開一張收條。簽收的單據一直由王培興保管,沒有入賬和公開,直至2004年初才將這些單據交給稅務機關。

根據這一記載,定喻華鋒貪污罪的原因最後落實在編委們領獎金的簽名是2002年補簽的,並且簽收的單據沒有訂入會計憑證、沒有公開上。

法官們一定會辯解說,判決書裡還有許多其他的證據和事實,我們並不是僅僅根據你說的這一點就定了他貪污罪。的確,判決書長達約一萬二千個漢字,絕大部分文字都在敘述事實、列舉證據,而且判決書所列舉的證據和所認定的事實控、辯雙方都幾乎沒有異議。判決書還引用了若干條法律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如果不是「南都事件」的特殊背景引起人們的懷疑,這樣一個「鐵證如山」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判決,是足以唬住大部分不以邏輯思維見長的人和非專業人士的,是足以把喻華鋒這個「貪污犯」從輿論上搞臭的。

但是細加分析,我發現那些顛三倒四、不斷重複以相互印證的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基本上濃縮到上面這段引文中了。而上述引文所表達的事實又並不都和判決結果有關係。如果用邏輯分析的方法剝離那些跟認定貪污罪無關的事實,你就會發現我並沒有冤枉喻華鋒案一審法官。

判決書用了大量的筆墨證明,南方都市報用張曙光、江北、袁友興、李零一、李瓊芳等個人的賬號提取或存放屬於南方都市報全體員工的待分配獎金。這種做法的確是不符合會計法規則的。但是這跟認定喻華鋒貪污有關嗎?605萬元獎金都是這樣領取、存放的,而法院只認定其中被編委們「私分」的58萬元為貪污,這說明構成貪污與否與用誰的賬號領取、存放獎金無關。

判決書指責編委們「私分」屬於「全體員工」的待分配獎金58萬元,似乎不把獎金在全體員工中分配而只在一部分人中分配就有貪污嫌疑。但605萬元獎金是分三批發放的,第二批只發給報社管理人員,而判決書並不認為整個管理層都貪污了屬於全體員工的獎金。

這樣說來法院認為屬於「全體員工」的獎金發給一部分人也並不構成貪污,大概只有編委們把屬於「全體員工」的獎金發給編委們中的某一個、某一些或全體編委才是貪污了?

但是如果把喻華鋒的所謂貪污罪與行賄罪結合起來看,上述結論又被否定了。喻華鋒「賄賂」李民英的80萬元,根據判決書的描述,同樣是用別人的名字從南方日報集團財務處領出來的獎金,同樣是分給了編委自己,而且喻華鋒一個人就先後領了80萬,法院並不認為是貪污,而認為是喻華鋒個人所得,是喻華鋒拿自己的錢賄賂李民英。可見編委們把用他人賬號從南方日報財務處「冒領」出來的屬於「全體員工」的獎金分給自己,是並不違法的,分得再多些都不違法。

根據判決書,南方都市報編委「私分」58萬元有編委會決議和支款單(儘管沒有填支款日期),只是沒有製表簽字,這些問題也早在2002初年廣東省審計廳審計時補簽解決了,到檢察院介入時剩下的唯一問題就是沒有把簽收單據訂入會計憑證。可見是否把簽收單據訂入會計憑證,才是區分合法所得與貪污的根本標準。

廣州市東山區的人們,你們以後領工資、獎金時可得小心些,一定要盯著財務人員把簽收單據訂入會計憑證,否則東山區法院要判你個貪污罪!

法官可能說,你這是誇大其詞,我們從來沒有把職工領工資、獎金而會計忘了把簽收單據訂入會計憑證的事情當貪污處理。很好,我這個人虛懷若谷,知錯就改。再使用一詞求異法,把職工排除在外,把沒有權力決定自己獎金的人排除在外,這樣終於可以得出最後的結論了:

有權力決定自己獎金的人,領取獎金的單據沒有訂入會計憑證的,構成貪污罪。如今國家機關、國營企業、高等院校的負責人普遍有決定自己獎金的不合理權力,會計們看哪個領導不順眼,就把他(她)領取獎金的單據不訂入會計憑證,悄悄放到另一個隱蔽的地方(這樣當然也就不公開了),等這檢察院來查他(她)的貪污罪吧!

2004年4月25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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