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一分鐘: 香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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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7日訊】1982年9月,鄧小平會見訪華的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提出解決香港問題的”一國兩制”構想,中英雙方開始就香港前途進行談判。

1984年12月,中英兩國政府在北京簽署《中英聯合聲明》。

1985年4月,中國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決定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同年7月,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立並開始工作。

同年12月,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在香港宣告成立。

1990年4月,中國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2年10月,香港總督彭定康提出”政改方案”,遭到中方反對。

1993年3月,中方宣佈在香港政制問題上”另起爐竈”。

1996年12月,中國國務院任命董建華爲香港特區首任行政長官。

1997年7月1號,中英兩國政府舉行香港政權移交儀式,香港主權回歸中國,香港特區基本法開始實施。

1999年1月,香港終審法院裁定香港人在內地所出生的子女,即使父或母未成爲香港永久居民,均享有居留權。 同年6月,應香港特區政府要求,中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內有關居留權的條文,使擁有居港權的港人內地所生子女的數量大幅減少。 2002年9月,香港政府就涉及叛國,分裂國家和煽動叛亂等罪行的基本法第23條發表立法諮詢文件。

2003年7月1號,香港五十萬人上街遊行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並且要求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

同年9月5號,香港特首董建華表示,爲消除社會對第23條立法的疑慮,決定撤回「國家安全 (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轉自《自由亞洲電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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