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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祭文咒罵鄰居還嘲笑對方不識 男子遭判刑

2004-05-26 16:1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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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六日電)家住台北市北投區的李姓男子,與經營蔘藥行的鄰居因建築迭生爭執,李姓男子竟在住處大門左側並鄰近鄰居的牆上,張貼「祭文」,以鄰居姓名及店名諧音方式咒罵鄰居,嘲笑對方程度低看不懂;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判處李姓男子五十天拘役,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法院判決指出,民國九十一年五月間,才剛搬到北投住處的李男,因建蓋儲物室阻擋到隔壁的採光,與經營蔘藥店的鄰居發生多次爭執,李男隨即於九十一年五月四日在住處門旁、週遭進出人皆可看到之處,貼上名為「祭文」的巨幅文字,暗諷鄰居。

 全案一審時,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這份「祭文」張貼的地點並非直接面對巷道,僅與鄰居相望,一般人隔著鐵門以及庭院無法閱覽內容,且文中對所稱的人名用字和告訴人姓名不同,很難引發外人聯想進而損害告訴人名譽,因此判決被告李男無罪。

不過二審高院合議庭認為,李男住處庭院平常都會讓大樓其他住戶自由進出,足以構成散佈於眾的意圖,且鄰居蔘藥行已經營逾四十年,雖然祭文中所寫的人名和鄰居姓名不同字,但相同的讀音仍可讓街坊甚至顧客聯想到遭影涉的鄰居,通篇內容都在對鄰居生平事蹟作負面咒罵,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因此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依加重誹謗判處李男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同時宣告兩年緩刑,全案就此定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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