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我為丈夫申冤

人氣 11
標籤:

【大紀元5月29日訊】寫在「我為丈夫申冤」之前

尊敬的人們:

當你正閱讀著「我為丈夫申冤」時,我正強忍著癌腫瘤細胞的痛苦折磨,癌細胞正兇殘地吞噬了我的肉體。

在上海,日夜照顧我的是58歲的姐姐和52歲的弟弟,他們看到我皮包骨頭的身軀會背身默默流淚,我對他們說,我都不哭了,你們還哭甚麼!

其實,我的心在天天哭泣,我哭泣我的命運,我哭泣我多年來按正常的途徑和法律的程序為丈夫申冤,竟然杳無聲息,如果法律如此貌視法律自身,那麼法律還有多少價值呢?

我為丈夫申冤難在哪裏呢?

當時大陸正如火如荼展開反走私運動,這是一場視為政治需要的運動。

當時福建省還「沒有」冒露水泡的遠華走私大案;
當時福建省還「沒有」中槍飲彈的官吏;
當時福建省正需要反走私典型案與反走私的政績;

在後來一大批倒下的,但在當時運動風口浪尖上身居要的官吏,例莊如順等等的「領導」「指示」下,「典型」相繼作成,從當時媒體的反應度來看,此案被運作為一個運動典型了。

既然已經成為「典型」了,誰能莫視其政治份量,誰敢依法行使法律的程序,僅管當時下「指示」提「要求」權傾一片的主管領導現在都已隨「遠華」而倒塌。

人治下「法制」社會,法律很脆弱,人治下的司法案仍然需要人治的力量解決。

我,試圖尋覓能「治」此案的「人」,但在哪兒呢?。

但是,只要我依然活著,我將繼續為丈夫申冤,只要我依然有一口氣,我就不會停止呼籲。

我有一個兒子,我多麼期望能將兒子親自交給其爸爸,那樣當我告別人世之時,我心裏才能得到一點點慰藉。

一切善良的人們,請幫幫我吧。

張女士
2004年5月25日於上海
我為丈夫申冤

致一切富有正義感、富有同情心的媒體編輯和記者,以及一切同情我、關心我、支持我的善良人們:

我丈夫陳仲炳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在福州被刑事拘留,同年四月三十日被逮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即宣讀判決書,判決我丈夫陳仲炳犯有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三百萬元。

我丈夫不服,當庭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上訴十天期限一過,匆匆實施了不開庭審理。由於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把判決書寄給家屬,上訴的各項準備工作簡直無法進行。我在上海急急忙忙聘請到的倆位律師火速風塵趕到福州,從閱讀案卷、到拘留所會見上訴人陳仲炳、直到遞交上訴辯護詞,法院僅「照顧」給予兩天時間!

同年十二月十八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寄來了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那一天起,我除了撫養八歲的孩子外,用全身心力為丈夫四方奔走,瞭解真相。

我要為丈夫爭公道,我要為丈夫抱不平!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借閔候縣人民法院裝潢一新的場所開庭審理,我因身虛體弱由我哥哥趕赴旁聽。

據哥哥回來介紹,開庭前當地傳媒作了定性報導(見附件1,剪報文章),有關部門特意在法庭上佈局三架攝像機,由於攝像錄音器材事前準備不周,調試延誤了原定開庭時間,不過庭審只是形式,在匆匆走完程序後,上午當庭宣讀了判決書。

第二天,當地報紙又作了報導,不久,省電視台播放了經編輯的「直況錄像」。據律師事務所人員透露,開庭前一天,當地主管委部領導特地召集了偵查單位福州市公安局、公訴人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等有關人員和被告人的初審律師,佈置了次日庭審工作。在這次會議上,規定了被告律師不能作無罪辯護的紀律。

我哥哥是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的,有熟練的業務經驗,熟悉對外貿易的業務操作環節和流程,熟悉對外貿易業務領域國家制訂的各項法律法規。

在參加了初審旁聽後,他說這簡直不是審案,不是「執法」,這是在排演予定題材的「戲劇」,執法的靈魂應該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而在這個案件「審理」過程中,「事實」為執法者「目的」服務,執法者把自已的「意志」作為「準繩」!至於,初審的被告律師連案卷都懶得仔細閱讀,案情都弄不清楚!更不用說庭審中能為被告作「辯護」,陳仲炳本人和我至今都沒有見到也沒有拿到過一審律師為被告寫的「辯護詞」。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是這樣定罪的:「本院認為:被告人陳仲炳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以更改貨物名稱,虛假報關的手段,偷逃關稅達人民匝一百二十三萬餘元,其行為已購成走私普通貨罪」(見附件2,《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榕刑初第212號刑事判決書》第三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書中則「認為:上訴人陳仲炳明知柴油與其他燃料油應繳關稅的區別,為減少損失故意更改品名報關,偷逃關稅達一百二十三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見附件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閩刑終字第544號刑事裁定書》第六頁)。

無論一審判決書上的「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以更改貨物名稱,虛假報關的手段」,偷逃關稅,還是二審裁定書上的「為減少損失故意更改品名報關」,偷逃關稅。初、複審法院都一致認定陳仲炳以「不實申報(報關)」,「偷逃關稅」,毫無疑問,這是一件普通貨物走私案件。

那麼是誰更改品名報關了呢,是誰應當承擔「不實申報」的法律責任呢?

以事實為依據,以中國現行的外貿法規和海關法規為準繩,是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應當承擔「不實申報」的法律責任!

無論是陳仲炳本人也好,還是福州生大貿易有限公司業務員沉華也好,他們在表格化的報關材料品名、數量、價格欄目上再怎麼「不實填寫」,都是無效行為,福州海關能接受陳仲炳個人或者福州生大貿易有限公司向海關遞交的申報嗎?

不能!

因為這是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極其嚴格、極其嚴密規定的!

任何一位海關工作人員都會毫不猶豫拒絕他們申報,甚至個別關員也許會大聲斥責:「你懂嗎」?「你有資格嗎」?「回去」!

拒絕無民事能力行為人的「海關申報」,這是海關工作人員最最基本的工作常識,無須其他人「提醒」或「指點」。

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是經國家批准的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專業對外貿易企業,同時在福州海關辦理了報關註冊登記。

1992年11月15日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由海關批准註冊登記的報關企業或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負責辦理報關納稅手續。沒有辦理註冊登記的企業進出口貨物,需委託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見附件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

陳仲炳不是專職報關員,也不是兼職報關員。

福州生大貿易有限公司無權經營進出口業務,更無權向海關申請註冊報關納稅權利。

陳仲炳或福州生大貿易有限公司都不是(向海關)報關的法定主體。

把5000噸輕柴油(進出口關稅稅則號列為:2710.0031)更改品名為「其他燃料油」(進出口關稅稅則號列為:2710.0040)(見附件5,《進出口關稅稅率調整表》),向福州海關報關的是: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作為委託人向受托人福建船務代理公司授權,由福建船務代理公司代理其報關的(見附件6,《報關委託書》之一、之二、之三)。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三份《報關委託書》上有二個當事人的字跡,「省糧油進出口」、「3501912707」(省糧油進出口集團公司的海關編碼)、「船代」、「福州」、「98G0122S」(與香港華潤石油有限公司的售貨合同編號)、委託人(省糧油進出口集團公司)的經辦人章或簽名「陳琛」均為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業務員陳琛之筆跡,而貨名欄目上填寫「其他燃料油」、重量欄目上填寫數量、價格欄目填寫成交價,則是福州生大貿易有限公司業務員沉華填寫的字跡。

先有陳琛填寫,後有由沉華填寫,再有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部門公章蓋印九枚,最後又有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公司法人公章再次添印九枚,直至偽報成功。

顯而易見,交給沉華的「報關委託書」不是法庭認定是「空白」的。

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的業務員為甚麼自已不填寫完整,而故意把品名和價格留給沉華去填寫呢?

完整、真實填寫這本來就是外貿企業業務的本身職責,更是法律賦予的強制性義務呀!

這是一個預謀!也是一個陷阱!

由於申報材料的瑕庇,在遭遇二次海關拒收退單後,省糧油進出口集團公司作了補充,特別是對已填寫齊全的報關材料(品名與價格已不實填寫)上加了九枚鮮紅的部門公章,後來又添印了九枚鮮紅的公司法人公章。

如果認為申報的單證上品名和價格,沉華「幫」他們填是填錯了,那麼,在一前一後的二次審核蓋公章時都可以及時糾正的,但,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在不實填寫的申報材料上仍然先先後後相繼加蓋了九個部門公章印和九個公司法人章印。

這一切都說明省糧油進出口集團公司對沉華填寫的認可,是授權行為,也是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自已的法律行為。

案發後,福建省糧油進出口集團公司當事的部門經理和業務員都辯稱「沒仔細審核」,誰能相信具有十年外貿工作經驗的部門經理和三年外貿工作經驗的業務員說的不是假話?

但,無論是真話還是「假話」,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便陳仲炳更改品名,如果沒有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同意,加蓋公司法人大印並向海關申報,報關單證能成為有效的法律文件嗎?(見附件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即便陳仲炳自已向報關申報,海關工作人員會接受嗎?,不會!因為陳仲炳沒有《報關證》派司,在海關電腦系統裡未經註冊登記批准備案,所以,他不能實施報關行為。

事實是,涉案貨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見附件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作業流程表》(見附件9,海關《作業流程表》)等報關資料和納稅的《海關專用繳稅書》(見附件10,《海關專用繳款書》)上,報關員欄目內均為福建船務代理公司的專職報關員簽名。他們不代表福州生大貿易有限公司,更不代表陳仲炳個人。他們的民事法律行為僅代表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

上述單證資料中還記錄著:經營單位是「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

收貨單位是「福州市榕昌柴油機發電有限公司」。

可見海關並不承認福州生大貿易有限公司和陳仲炳在進口報關範圍內的有甚麼實施民事行為的能力。

明明進口的是5000噸0號柴油,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還二次向福州海關出具保函(見附件11,《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致海關擔保函》),要求對這「5000噸其他燃料油」擔保放貨。

持有進口許可證的福州市榕昌柴油機發電有限公司同樣為這5000噸「其他燃料油」向海關出具了擔保函,要求擔保放行(見附件12,《福州市榕昌柴油機發電有限公司致海關擔保函》)。

從以上事實和案卷內書證強有力證實,並由法律法規指證:實施更改品名違法行為的是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

福州海關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寫給福州市公安局的函件指出,該案「按零號柴油計征應繳總稅額為人民幣2028682.58元,已按其它燃料油收繳關稅及增值稅額794529.16元,實際偷逃稅額計人民幣1234153.42元」。這份函是本案偷逃稅額的依據,那麼「已按其它燃料油收繳關稅及增值稅額794529.16元」的納稅主體是誰呢?從《海關繳款書》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的憑證上,看到的「納稅繳款人」為「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福州市榕昌柴油機發電有限公司)」。

既然已繳納的約80萬元納稅主體是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那麼,「偷盜」部份的稅額主體在同一環節中怎麼改變為陳仲炳,並向他追索刑事法律責任了呢?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見附件1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規定從「進出口貨物,由海關准予註冊的報關企業或者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負責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第三十六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在外貿業務的進口與報關階段,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是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對此,法律作出了明確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指出:「本規定和本規定附件中下列用語的含義:『進口貨物收貨人』—國家批准有權進口貨物並對外成交的單位」(見附件1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管理規定》)。

外運公司出具的海運提單上也載明收貨人為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見附件15,涉及貨物《海運提貨單》)。

由此可見,涉案貨物對外成交的單位是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為法律規定的「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福州海關在六份《海關專用繳款書》(見附件16,《海關專用繳款書》)上,認定已收繳關稅及增值稅額794529.16元的納稅人是「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福州市榕昌柴油機發電有限公司)」。

涉案進口貨物是由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以自已名義對外簽約的,為許可證合法持有單位代理進口的。在進口業務的各操作流程環節中,各方法律關係沒有變,各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沒有變,均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和海關的監管(見附件17,「外貿業務流程圖表—進口環節各方法律關係及其法律責任」)。

涉案貨物在繳納關稅並完成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進口手續後,進口貨物才可由受托代理人向委託人進行貨權轉移,同時結清代墊各項款項(見附件18,《關於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

當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已收到福州生大貿易有限公司六十萬元定金和福州市石油分公司擔保的保函(見附件19,《福州市石油分公司擔保函》),又有進口的5000噸0號柴油掌控在自已手中,進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全額完稅款項,根本不用擔心、也完全沒有必要擔心在貨權移交時,委託人和擔保人不履行義務。

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之所以偽報品名偷逃稅款,其目的是為了彌補因工作過失,發生接貨油輪滯留香港海面,遲遲不能按約裝油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並由此可能引發經濟糾紛並有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業務考核。

一起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應負首要法律責任的集體走私案,經過巧妙的捏作,把所有罪過栽在我丈夫陳仲炳身上,變成了我丈夫陳仲炳個人偽報品名、偷逃關稅、走私犯罪。

1998年正值反走私運動中,有關方面把這個案件做成了當地「反走私」的政績。現在獲知,莊如順等在位高官拋出陳仲炳做「典型」,為的是應付中央,欺騙與論,轉移方向,防止引爆驚天動地的官商勾結的其他走私大案。

六年來,面對被歪曲的事實,面對被殘踏的法律,面對鐵窗後的丈夫,我心焦力瘁。

幾年來,我不斷向香港政府求助,並不斷向全國人大信訪局、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見附件20,向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的《申訴狀》),香港政府有關部門也不斷發函跟進。均石沉大海,不見水花。

由於四方奔波勞累、沉重的精神壓抑,不幸的是2002年10月,我被發現得了左乳浸潤性導管癌。

在親友支助下在上海做了手術(見附件21,左乳腺癌切除《出院小結》),更不幸的是,癌細胞已經擴散,相繼轉移至肝部和腦部。

一年來,在上海已經做了左乳切除手術,十次化療(見附件22,化療《出院小結》),後來又做了肝腫瘤射頻手術和珈瑪力手術(見附件23,肝部位腫瘤手術後《出院小結》),腦部出現癌腫塊後又做了腦部珈瑪力手術(見附件24,腦部位腫瘤手術後《出院小結》)。

我的生命以日計時,我不僅日日掛念留在香港讀初中的兒子,我更掛念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國歡鎮監獄服刑的丈夫。

六年來,身虛體弱心力焦瘁的我,無法遠道趕去探望丈夫,但心中天天默默祈禱我丈夫保重身體,早日平安歸來。兒子尚小,需要父愛撫育。也許我回不了香港了,我只癡望丈夫早日回到我身邊看望我。

我得知病情發展後,在2003年,我加快申訴頻率,幾乎每個月用掛號郵件方式,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同時各遞交了申訴狀,香港政府有關部門六年不斷的努力,終于于2003年12月25日使我收到國家最人民法院信函一件(見附件25,《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回覆信件》)。信中說:「已將你的來信轉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你可直接與該院聯繫。特此函復」,未尾加蓋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信訪專用章」。

但迄今為止,我還沒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回音。

我還能企盼甚麼呢?我的病情不准我這麼苦苦等待,我要大聲呼籲,一切善良的人們幫幫我!

我還能做甚麼?

我除了持續不斷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外,我,我不但要努力抗爭身上的癌細胞肆虐,還要抗爭執法不公這個肆虐社會的「癌細胞」。

現在,我向全世界有良知的媒體和全世界善良的人們遞交了《申訴狀》,請你們大家來評議此案,共同審理此案:原判決公不公正?公不公平?講不講事實,要不要事實,講不講法律?要不要法律?!

我為丈夫申冤是對還是錯?

張(XX)女士(蓋印)
2004年中國新年於上海。

附件:(注,光盤閱覽:按「0000」四位數字由小至大排序翻閱,0001-0018為本文《我為丈夫申冤》。另外,如果個別圖像不能打開,請點擊圖像後選擇使用「Kodaklmg程序」打開。)
0019附件1,剪報文章
0020-0022附件2,《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榕刑初第212號刑事判決書》
0023-0029附件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閩刑終字第544號刑事裁定書》
0030-0032附件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
0033-0034附件5,《進出口關稅稅率調整表》
0035-0037附件6,《報關委託書》之一、之二、之三
0038-0040附件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0041-0043附件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0044-0046附件9,海關《作業流程表》
0047-0052附件10,《海關專用繳款書》
0053-0054附件11,《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致海關擔保函》
0055附件12,《福州市榕昌柴油機發電有限公司致海關擔保函》
0056-0060附件1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0061-0063附件1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管理規定》
0064-0066附件15,《海運提貨單》
0067-0072附件16,涉案貨物的《海關專用繳款書》
(1),涉案(1999.85噸)貨物《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
(2),涉案(1999.92噸)貨物《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
(3),涉案(999.90噸)貨物《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
(4),涉案(1999.95噸)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5),涉案(1999.92噸)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6),涉案(999.90噸)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0073-0074附件17,「外貿業務流程圖表—進口環節各方法律關係及其法律責任」:
(1),進口環節各方法律關係責任說明
(2),外貿業務流程圖表—進口環節各方法律關係及其法律責任
0075-0077附件18,《關於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
0078附件19,《福州市石油分公司擔保函》
0079-0104附件20,向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的《申訴狀》
《申訴狀》附件一:
進口環節各方法律關係及其法律責任說明
進口環節各方法律關係及其法律責任示圖
進口環節各方法律關係及其法律責任示圖(上半部份)
進口環節各方法律關係及其法律責任示圖(下半部份)
《申訴狀》附件二: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第1頁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第2頁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第3頁
《申訴狀》附件三:
二審律師辯護詞第1頁
二審律師辯護詞第2頁
二審律師辯護詞第3頁
二審律師辯護詞第4頁
二審律師辯護詞第5頁
二審律師辯護詞第6頁
二審律師辯補充意見第1頁
二審律師辯補充意見第2頁
二審律師辯補充意見第3頁
《申訴狀》附件四: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第1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第2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第3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第4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第5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第6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第7頁
《申訴狀》附件五:申訴人身份證複印件
0105-0106附件21,左乳腺癌切除《出院小結》
0107附件22,化療《出院小結》
0108附件23,肝部位腫瘤手術後《出院小結》
0109附件24,腦部位腫瘤手術後《出院小結》
0110附件25,《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回覆信件》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北京頒令:禁赴京民眾申冤時喊口號、拉橫幅
北京限制民眾上訪申冤權利
進京上訪者被打死 京魯官員互推責任
讀者投書:共產黨對普通人肉體和精神的雙重絞殺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