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我为丈夫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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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9日讯】写在“我为丈夫申冤”之前

尊敬的人们:

当你正阅读着“我为丈夫申冤”时,我正强忍着癌肿瘤细胞的痛苦折磨,癌细胞正凶残地吞噬了我的肉体。

在上海,日夜照顾我的是58岁的姐姐和52岁的弟弟,他们看到我皮包骨头的身躯会背身默默流泪,我对他们说,我都不哭了,你们还哭什么!

其实,我的心在天天哭泣,我哭泣我的命运,我哭泣我多年来按正常的途径和法律的程序为丈夫申冤,竟然杳无声息,如果法律如此貌视法律自身,那么法律还有多少价值呢?

我为丈夫申冤难在哪里呢?

当时大陆正如火如荼展开反走私运动,这是一场视为政治需要的运动。

当时福建省还“没有”冒露水泡的远华走私大案;
当时福建省还“没有”中枪饮弹的官吏;
当时福建省正需要反走私典型案与反走私的政绩;

在后来一大批倒下的,但在当时运动风口浪尖上身居要的官吏,例庄如顺等等的“领导”“指示”下,“典型”相继作成,从当时媒体的反应度来看,此案被运作为一个运动典型了。

既然已经成为“典型”了,谁能莫视其政治份量,谁敢依法行使法律的程序,仅管当时下“指示”提“要求”权倾一片的主管领导现在都已随“远华”而倒塌。

人治下“法制”社会,法律很脆弱,人治下的司法案仍然需要人治的力量解决。

我,试图寻觅能“治”此案的“人”,但在哪儿呢?。

但是,只要我依然活着,我将继续为丈夫申冤,只要我依然有一口气,我就不会停止呼吁。

我有一个儿子,我多么期望能将儿子亲自交给其爸爸,那样当我告别人世之时,我心里才能得到一点点慰藉。

一切善良的人们,请帮帮我吧。

张女士
2004年5月25日于上海
我为丈夫申冤

致一切富有正义感、富有同情心的媒体编辑和记者,以及一切同情我、关心我、支持我的善良人们:

我丈夫陈仲炳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在福州被刑事拘留,同年四月三十日被逮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即宣读判决书,判决我丈夫陈仲炳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我丈夫不服,当庭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十天期限一过,匆匆实施了不开庭审理。由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把判决书寄给家属,上诉的各项准备工作简直无法进行。我在上海急急忙忙聘请到的俩位律师火速风尘赶到福州,从阅读案卷、到拘留所会见上诉人陈仲炳、直到递交上诉辩护词,法院仅“照顾”给予两天时间!

同年十二月十八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了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那一天起,我除了抚养八岁的孩子外,用全身心力为丈夫四方奔走,了解真相。

我要为丈夫争公道,我要为丈夫抱不平!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借闵候县人民法院装潢一新的场所开庭审理,我因身虚体弱由我哥哥赶赴旁听。

据哥哥回来介绍,开庭前当地传媒作了定性报导(见附件1,剪报文章),有关部门特意在法庭上布局三架摄像机,由于摄像录音器材事前准备不周,调试延误了原定开庭时间,不过庭审只是形式,在匆匆走完程序后,上午当庭宣读了判决书。

第二天,当地报纸又作了报导,不久,省电视台播放了经编辑的“直况录像”。据律师事务所人员透露,开庭前一天,当地主管委部领导特地召集了侦查单位福州市公安局、公诉人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有关人员和被告人的初审律师,布置了次日庭审工作。在这次会议上,规定了被告律师不能作无罪辩护的纪律。

我哥哥是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的,有熟练的业务经验,熟悉对外贸易的业务操作环节和流程,熟悉对外贸易业务领域国家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

在参加了初审旁听后,他说这简直不是审案,不是“执法”,这是在排演予定题材的“戏剧”,执法的灵魂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事实”为执法者“目的”服务,执法者把自已的“意志”作为“准绳”!至于,初审的被告律师连案卷都懒得仔细阅读,案情都弄不清楚!更不用说庭审中能为被告作“辩护”,陈仲炳本人和我至今都没有见到也没有拿到过一审律师为被告写的“辩护词”。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定罪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仲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更改货物名称,虚假报关的手段,偷逃关税达人民匝一百二十三万余元,其行为已购成走私普通货罪”(见附件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榕刑初第212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则“认为:上诉人陈仲炳明知柴油与其他燃料油应缴关税的区别,为减少损失故意更改品名报关,偷逃关税达一百二十三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见附件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闽刑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书》第六页)。

无论一审判决书上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更改货物名称,虚假报关的手段”,偷逃关税,还是二审裁定书上的“为减少损失故意更改品名报关”,偷逃关税。初、复审法院都一致认定陈仲炳以“不实申报(报关)”,“偷逃关税”,毫无疑问,这是一件普通货物走私案件。

那么是谁更改品名报关了呢,是谁应当承担“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呢?

以事实为依据,以中国现行的外贸法规和海关法规为准绳,是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应当承担“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陈仲炳本人也好,还是福州生大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沉华也好,他们在表格化的报关材料品名、数量、价格栏目上再怎么“不实填写”,都是无效行为,福州海关能接受陈仲炳个人或者福州生大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递交的申报吗?

不能!

因为这是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极其严格、极其严密规定的!

任何一位海关工作人员都会毫不犹豫拒绝他们申报,甚至个别关员也许会大声斥责:“你懂吗”?“你有资格吗”?“回去”!

拒绝无民事能力行为人的“海关申报”,这是海关工作人员最最基本的工作常识,无须其他人“提醒”或“指点”。

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专业对外贸易企业,同时在福州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

1992年11月15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由海关批准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出口货物,需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见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陈仲炳不是专职报关员,也不是兼职报关员。

福州生大贸易有限公司无权经营进出口业务,更无权向海关申请注册报关纳税权利。

陈仲炳或福州生大贸易有限公司都不是(向海关)报关的法定主体。

把5000吨轻柴油(进出口关税税则号列为:2710.0031)更改品名为“其他燃料油”(进出口关税税则号列为:2710.0040)(见附件5,《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表》),向福州海关报关的是: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福建船务代理公司授权,由福建船务代理公司代理其报关的(见附件6,《报关委托书》之一、之二、之三)。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三份《报关委托书》上有二个当事人的字迹,“省粮油进出口”、“3501912707”(省粮油进出口集团公司的海关编码)、“船代”、“福州”、“98G0122S”(与香港华润石油有限公司的售货合同编号)、委托人(省粮油进出口集团公司)的经办人章或签名“陈琛”均为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业务员陈琛之笔迹,而货名栏目上填写“其他燃料油”、重量栏目上填写数量、价格栏目填写成交价,则是福州生大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沉华填写的字迹。

先有陈琛填写,后有由沉华填写,再有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部门公章盖印九枚,最后又有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公司法人公章再次添印九枚,直至伪报成功。

显而易见,交给沉华的“报关委托书”不是法庭认定是“空白”的。

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业务员为什么自已不填写完整,而故意把品名和价格留给沉华去填写呢?

完整、真实填写这本来就是外贸企业业务的本身职责,更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义务呀!

这是一个预谋!也是一个陷阱!

由于申报材料的瑕庇,在遭遇二次海关拒收退单后,省粮油进出口集团公司作了补充,特别是对已填写齐全的报关材料(品名与价格已不实填写)上加了九枚鲜红的部门公章,后来又添印了九枚鲜红的公司法人公章。

如果认为申报的单证上品名和价格,沉华“帮”他们填是填错了,那么,在一前一后的二次审核盖公章时都可以及时纠正的,但,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在不实填写的申报材料上仍然先先后后相继加盖了九个部门公章印和九个公司法人章印。

这一切都说明省粮油进出口集团公司对沉华填写的认可,是授权行为,也是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自已的法律行为。

案发后,福建省粮油进出口集团公司当事的部门经理和业务员都辩称“没仔细审核”,谁能相信具有十年外贸工作经验的部门经理和三年外贸工作经验的业务员说的不是假话?

但,无论是真话还是“假话”,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便陈仲炳更改品名,如果没有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同意,加盖公司法人大印并向海关申报,报关单证能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件吗?(见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即便陈仲炳自已向报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会接受吗?,不会!因为陈仲炳没有《报关证》派司,在海关电脑系统里未经注册登记批准备案,所以,他不能实施报关行为。

事实是,涉案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见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流程表》(见附件9,海关《作业流程表》)等报关资料和纳税的《海关专用缴税书》(见附件10,《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报关员栏目内均为福建船务代理公司的专职报关员签名。他们不代表福州生大贸易有限公司,更不代表陈仲炳个人。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仅代表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上述单证资料中还记录着:经营单位是“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收货单位是“福州市榕昌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

可见海关并不承认福州生大贸易有限公司和陈仲炳在进口报关范围内的有什么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

明明进口的是5000吨0号柴油,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还二次向福州海关出具保函(见附件11,《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致海关担保函》),要求对这“5000吨其他燃料油”担保放货。

持有进口许可证的福州市榕昌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同样为这5000吨“其他燃料油”向海关出具了担保函,要求担保放行(见附件12,《福州市榕昌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致海关担保函》)。

从以上事实和案卷内书证强有力证实,并由法律法规指证:实施更改品名违法行为的是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州海关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写给福州市公安局的函件指出,该案“按零号柴油计征应缴总税额为人民币2028682.58元,已按其它燃料油收缴关税及增值税额794529.16元,实际偷逃税额计人民币1234153.42元”。这份函是本案偷逃税额的依据,那么“已按其它燃料油收缴关税及增值税额794529.16元”的纳税主体是谁呢?从《海关缴款书》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的凭证上,看到的“纳税缴款人”为“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福州市榕昌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

既然已缴纳的约80万元纳税主体是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那么,“偷盗”部分的税额主体在同一环节中怎么改变为陈仲炳,并向他追索刑事法律责任了呢?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见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规定从“进出口货物,由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外贸业务的进口与报关阶段,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对此,法律作出了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指出:“本规定和本规定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进口货物收货人’—国家批准有权进口货物并对外成交的单位”(见附件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

外运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上也载明收货人为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见附件15,涉及货物《海运提货单》)。

由此可见,涉案货物对外成交的单位是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为法律规定的“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福州海关在六份《海关专用缴款书》(见附件16,《海关专用缴款书》)上,认定已收缴关税及增值税额794529.16元的纳税人是“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福州市榕昌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

涉案进口货物是由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自已名义对外签约的,为许可证合法持有单位代理进口的。在进口业务的各操作流程环节中,各方法律关系没有变,各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没有变,均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海关的监管(见附件17,“外贸业务流程图表—进口环节各方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

涉案货物在缴纳关税并完成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进口手续后,进口货物才可由受托代理人向委托人进行货权转移,同时结清代垫各项款项(见附件18,《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当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已收到福州生大贸易有限公司六十万元定金和福州市石油分公司担保的保函(见附件19,《福州市石油分公司担保函》),又有进口的5000吨0号柴油掌控在自已手中,进口过程中的费用包括全额完税款项,根本不用担心、也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在货权移交时,委托人和担保人不履行义务。

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之所以伪报品名偷逃税款,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因工作过失,发生接货油轮滞留香港海面,迟迟不能按约装油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并由此可能引发经济纠纷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业务考核。

一起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应负首要法律责任的集体走私案,经过巧妙的捏作,把所有罪过栽在我丈夫陈仲炳身上,变成了我丈夫陈仲炳个人伪报品名、偷逃关税、走私犯罪。

1998年正值反走私运动中,有关方面把这个案件做成了当地“反走私”的政绩。现在获知,庄如顺等在位高官抛出陈仲炳做“典型”,为的是应付中央,欺骗与论,转移方向,防止引爆惊天动地的官商勾结的其他走私大案。

六年来,面对被歪曲的事实,面对被残踏的法律,面对铁窗后的丈夫,我心焦力瘁。

几年来,我不断向香港政府求助,并不断向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见附件20,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诉状》),香港政府有关部门也不断发函跟进。均石沉大海,不见水花。

由于四方奔波劳累、沉重的精神压抑,不幸的是2002年10月,我被发现得了左乳浸润性导管癌。

在亲友支助下在上海做了手术(见附件21,左乳腺癌切除《出院小结》),更不幸的是,癌细胞已经扩散,相继转移至肝部和脑部。

一年来,在上海已经做了左乳切除手术,十次化疗(见附件22,化疗《出院小结》),后来又做了肝肿瘤射频手术和珈玛力手术(见附件23,肝部位肿瘤手术后《出院小结》),脑部出现癌肿块后又做了脑部珈玛力手术(见附件24,脑部位肿瘤手术后《出院小结》)。

我的生命以日计时,我不仅日日挂念留在香港读初中的儿子,我更挂念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监狱服刑的丈夫。

六年来,身虚体弱心力焦瘁的我,无法远道赶去探望丈夫,但心中天天默默祈祷我丈夫保重身体,早日平安归来。儿子尚小,需要父爱抚育。也许我回不了香港了,我只痴望丈夫早日回到我身边看望我。

我得知病情发展后,在2003年,我加快申诉频率,几乎每个月用挂号邮件方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各递交了申诉状,香港政府有关部门六年不断的努力,终于于2003年12月25日使我收到国家最人民法院信函一件(见附件25,《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信件》)。信中说:“已将你的来信转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可直接与该院联系。特此函复”,未尾加盖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信访专用章”。

但迄今为止,我还没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音。

我还能企盼什么呢?我的病情不准我这么苦苦等待,我要大声呼吁,一切善良的人们帮帮我!

我还能做什么?

我除了持续不断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外,我,我不但要努力抗争身上的癌细胞肆虐,还要抗争执法不公这个肆虐社会的“癌细胞”。

现在,我向全世界有良知的媒体和全世界善良的人们递交了《申诉状》,请你们大家来评议此案,共同审理此案:原判决公不公正?公不公平?讲不讲事实,要不要事实,讲不讲法律?要不要法律?!

我为丈夫申冤是对还是错?

张(XX)女士(盖印)
2004年中国新年于上海。

附件:(注,光盘阅览:按“0000”四位数字由小至大排序翻阅,0001-0018为本文《我为丈夫申冤》。另外,如果个别图像不能打开,请点击图像后选择使用“Kodaklmg程序”打开。)
0019附件1,剪报文章
0020-0022附件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榕刑初第212号刑事判决书》
0023-0029附件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闽刑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书》
0030-0032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0033-0034附件5,《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表》
0035-0037附件6,《报关委托书》之一、之二、之三
0038-0040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0041-0043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0044-0046附件9,海关《作业流程表》
0047-0052附件10,《海关专用缴款书》
0053-0054附件11,《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致海关担保函》
0055附件12,《福州市榕昌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致海关担保函》
0056-0060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0061-0063附件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
0064-0066附件15,《海运提货单》
0067-0072附件16,涉案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
(1),涉案(1999.85吨)货物《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2),涉案(1999.92吨)货物《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3),涉案(999.90吨)货物《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4),涉案(1999.95吨)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涉案(1999.92吨)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6),涉案(999.90吨)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0073-0074附件17,“外贸业务流程图表—进口环节各方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
(1),进口环节各方法律关系责任说明
(2),外贸业务流程图表—进口环节各方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
0075-0077附件18,《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0078附件19,《福州市石油分公司担保函》
0079-0104附件20,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诉状》
《申诉状》附件一:
进口环节各方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说明
进口环节各方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示图
进口环节各方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示图(上半部分)
进口环节各方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示图(下半部分)
《申诉状》附件二: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1页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2页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3页
《申诉状》附件三:
二审律师辩护词第1页
二审律师辩护词第2页
二审律师辩护词第3页
二审律师辩护词第4页
二审律师辩护词第5页
二审律师辩护词第6页
二审律师辩补充意见第1页
二审律师辩补充意见第2页
二审律师辩补充意见第3页
《申诉状》附件四: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第1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第2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第3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第4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第5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第6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第7页
《申诉状》附件五: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0105-0106附件21,左乳腺癌切除《出院小结》
0107附件22,化疗《出院小结》
0108附件23,肝部位肿瘤手术后《出院小结》
0109附件24,脑部位肿瘤手术后《出院小结》
0110附件25,《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信件》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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