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八) 美國公民怎樣為家屬申請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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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網站與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於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繫我們:
usalife@epochtimes.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八﹕ 我是美國公民,我太太來自台灣。她有一個小孩,但他們都失去了非移民身份,怎樣才能不到境外去申請移民身份﹖要不要僱律師去做這樣的案子﹖

解答﹕我在開場文章和問題1 的解答中談到家庭綠卡的申請情況,你可以在讀這個解答之外,讀一讀那兩篇文章。

如果你的太太和孩子(注意: 孩子的定義是未婚、小於21歲的親生、領養、過繼、未婚生的小孩。) 是以某種身份合法進入美國(Visa Waiver, C,有兩年回國服務期的 J 身份除外)那麼你就可以採用「二合一」的辦法在當地移民局同時申請I-130、I-485、I-765等等,不需要罰金。如果他們失去身份已經超過6個月,唯一不能申請的是回美紙(Advance Parole Travel Document)了,只能等到面試通過後,移民官在護照在蓋上綠卡章後才能回台灣或去其它國家旅行。

要不要僱用律師取決於你的經濟情況,案子的複雜程度和你是否有時間去做這些事情。我個人認為僱佣類的應該使用律師, 家庭類相比簡單一些。但家庭類的也會變的複雜起來。尤其受益人有過犯罪前科,或婚姻未能維持足夠的時間等等。

比如剛才談到的過繼的小孩和領養的小孩的情形還有附加的條件。過繼的小孩必須在小孩的母親或父親同申請人結婚時,小於18歲﹔在領養的情況下,領養判決下來時,小孩必須小於16歲,並且在做移民申請時已經同申請人一起居住兩年以上了。這個兩年居住期可以發生在領養之前或之後。所以如果不使用律師,儘管你讀了很多介紹移民法的文章和移民局的指示,都不一定使你順利地走過所有程序。(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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