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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規劃超過平均餘命可領延壽年金

2004-06-16 22:34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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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十六日電)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通過,其中規劃選擇新制的勞工,存活年限超過勞委會所定的平均餘命時,為因應後續來源,規定勞工在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提繳一定的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平均餘命以後的生活來源。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李來希舉例,選擇新制的勞工年滿六十歲達到請領月退休金條件時,可能一次繳交或分月繳交少許金額的保險費,待壽命超過勞委會所定的平均餘命,就可以領取延壽年金。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是為保障勞工在存活期間的生活保障,請領這項年金給付的權利,在死亡時應同時喪失。至於投保年金保險的金額、提繳程序、由政府或民間業者承做等問題,李來希指出,由於開始支付月退休金是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十五年才會發生,勞委會將再進一步擬定,不過李來希也表示,如果未來台灣社會福利完整,可以保障老年生活,這項延壽年金的規劃也可不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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