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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工作簽證回美 須先在海外申請簽證

2004-06-24 10:3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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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3日報導】編按﹕由于引述消息來源有誤﹐本文此前將“持工作簽證人士”誤作為“持綠卡人士”﹐消息嚴重錯誤﹐特此向讀者道歉﹗以下消息已更正。


據中廣新聞報導,美國國務院公佈持工作簽證人士的簽證新措施。將措施從7月16日開始。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包潤石表示,由現在起持工作簽證(worker visas)在美國居留的人士,出境後再次返回美國時,必須在所屬國籍的國家或地區,向駐當地美國使領館,重新申請簽證。

包潤石說,持有“E、H、I、O、L、P”類簽證的外國人,可以待到由國土安全部在入境時所確定的期限﹐但在很多情況下是無限期的。國土安全部將以申請人從事工作的期限(duration of status)來決定簽証的期限﹐ 比如持I簽証進入美國的記者﹐只要他(她)繼續記者工作﹐就可以想在美國待多久就可以待多久。但當他們出境後想返回美國時,必須到美國駐外使領館獲得簽證才能回到美國。此前,他們可以在離開美國前,通過郵件申請再次進入美國的簽證。

包潤石說,當局處理的簽證申請愈來愈多,新措施是方便面見簽證申請人,以及做指模紀錄。

目前申請美國簽證的外籍人士,半數來自印度,其次是日本、中國大陸、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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