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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澳法官判家長必須為子女犯罪受罰

2004-07-11 22:2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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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允卿編譯報導)一個具有標誌性意義的法庭宣判指出,兩名少年縱火犯的父母必須為他們的兒子承擔6萬元罰款以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據澳聯社報導,這兩名分別為14和15歲的男孩,去年6月入室偷竊和放火燒燬兩幢位於西澳采金區(Goldfields)一帶的出租地產,造成40萬澳元損失。

7月9日,澳洲柏斯兒童法庭法官雷諾茲(DenisReynolds)下令15歲男孩的父母繳付4.5萬元罰款,而14歲男孩因父母離異,他父親得為他付1.5萬元罰款。罰款金額的決定主要取決家長們的經濟能力,而且他們不得不使用分期付款。

這項要求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繳付罰款的規定早在10年前就在西澳立法,但此之前還未在法庭上用過。那兩名男孩不僅入室偷盜電器,還搞亂整個房子,甚至點燃窗簾縱火。因為燒燬嚴重,其中的一幢房子不得不推倒,而且每個房子的損失都分別在20萬澳元左右。兩名男孩都承認,二人是在酒精和毒品的作用下入室偷盜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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