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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首次認可臺灣仲裁機構裁決效力

2004-08-13 23:43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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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3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日電)據新華社報導,廈門中級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日前對臺灣仲裁機構做出的一起債權債務糾紛裁決的效力予以審查,裁定對該仲裁機構裁決的內容予以認可。據瞭解,此起案件是中國大陸首例認可臺灣仲裁機構裁決案。

報導指出,申請人和華(海外)置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翁俊謙與被申請人凱歌(廈門)高爾夫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吳明秀都是台灣臺北市人,兩人因投資高爾夫球俱樂部發生債權債務糾紛。該債權債務糾紛案經臺灣仲裁機構做出裁決:被申請人應給付申請人三百九十萬美元及自1999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並承擔百分之六十五的仲裁費。因被申請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廈門市,申請人遂申請廈門中院認可該裁決的法律效力。7月23日,廈門中院依法裁定,認可該裁決的效力。7月30日,臺灣申請人向廈門中院申請執行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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