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

中国大陆首次认可台湾仲裁机构裁决效力

2004-08-13 23:43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人气 1

【大纪元8月13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日电)据新华社报导,厦门中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日前对台湾仲裁机构做出的一起债权债务纠纷裁决的效力予以审查,裁定对该仲裁机构裁决的内容予以认可。据了解,此起案件是中国大陆首例认可台湾仲裁机构裁决案。

报导指出,申请人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翁俊谦与被申请人凯歌(厦门)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吴明秀都是台湾台北市人,两人因投资高尔夫球俱乐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该债权债务纠纷案经台湾仲裁机构做出裁决: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三百九十万美元及自1999年11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百分之六十五的仲裁费。因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厦门市,申请人遂申请厦门中院认可该裁决的法律效力。7月23日,厦门中院依法裁定,认可该裁决的效力。7月30日,台湾申请人向厦门中院申请执行该财产。

标签
相关专题: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留言

  • 大纪元保留删除恶意留言的权利,包括低俗、误导或攻击信仰等内容
本网站图文內容归大纪元所有,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使用。
Copyright© 2000 - 2026 The Epoch TimesAssociation 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