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一公:躺在馬路邊的殘疾人之上訪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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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7日訊】9月1日去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的路上見一殘疾人攜其兒子躺在馬路邊,其狀甚慘,上前詢問其情況,得到如下的一份「民事再審申請書」要我幫忙發給媒體。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劉凱;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望都縣中韓莊鄉北曹莊村。

被申請人:臧立鵬;1986年4月25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望都縣寺莊村農民,現在服刑;
法定代理人:臧造義(臧立鵬之父);1957年5月1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望都縣寺莊鄉寺莊村農民;住該村。

被申請人:北京通州區京津鋼窗綜合廠,住所地通州區漷縣鎮蘇莊村;法定代表人:張福旺;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望都縣勞務輸出所,住所地:河北省望都縣;法定代表人:梁煥慶;職務:所長。

被申請人:北京鑫源泰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住所:通州區北苑32號;法定代表人:李亞南;職務:經理。

被申請人:張謙;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望都縣寺莊鄉寺莊村農民;住該村。

申訴事由:申請人劉凱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3年5月17日作出的(2003)通民初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書、(2003)通民監字第39號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請示貴院對申請人訴臧立鵬、北京市通州區漷縣鎮京津鋼窗廠、河北省望都縣勞務輸出所、北京市通州區北苑鑫源泰諮詢有限公司、張謙人身損害賠償一案調卷再審,改正原審判決錯誤,依法認定北京市通州區漷縣鎮京津鋼窗廠、河北省望都縣勞務輸出所、北市通州區北苑鑫源泰諮詢有限公司、張謙對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訴臧立鵬、北京通州區漷縣鎮京津鋼窗廠(以下簡稱鋼窗廠)、河北省望都縣勞務輸出所(以下簡稱望都所)、北京市通州區北苑鑫源泰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源程序泰公司)、張謙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經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於2003年5月17日作出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損失醫療費2452元,交通費42元,截肢費支具費190000元,並判決由臧立鵬及其法定代理人臧造義共同賠償153995.2元,承擔訴訟費4590元;同時認定: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張謙並非侵權人,其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張謙並非侵權人,其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的認定,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現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未對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非法僱傭、介紹童工臧立鵬的事實,作出認定。

申請人在原審起訴和庭審時,指出了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非法僱傭童工的事實,並指出這一事實與本案的利害關係。鋼窗廠未到庭抗辯,鑫源泰公司、望都所亦沒有否認這一事實,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直接關係到本案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原審法院卻未作認定,而是經直認為:「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非侵權人,原劉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這樣的認定實在是難以讓人信服的。

二、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在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特徵,構成侵權,應當對申請人承擔責任。

1、 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本案直接直接申請人人身傷害的臧立鵬是經望都所、鑫源泰公司介紹,被鋼窗廠僱傭的,當時未滿十六週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4條、第5條規定:「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種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顯而易見,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僱傭和介紹童工臧立鵬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同時,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在實施了僱傭、介紹童工的行為之後,將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臧立鵬置於脫離有效監護的境況之下,因而依法產生了管束、適當監護臧立鵬的義務,這就要求其應當以積極的作為來保障臧立鵬的權利、同時約束臧立鵬的行為。然而,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沒有履行義務,其消極的不作為因而且有違法性。

2、申請人存在人身損害事實。

申請人與臧立鵬均是經過鑫源泰公司、望都所的介紹被鋼窗廠僱傭的,在鋼窗廠的宿舍中,申請人被臧立鵬用立刀紮成重傷。

3、 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的行為與申請人的人身損害有因果關係。

固然,直接造成申請人人身損害的是臧立鵬,但這並不能否認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的行為與申請人的人身損害存在因果關係。臧立鵬的加害行為是造成申請人人身損害的最直接原因,但並非是唯一原因。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包括主要原因、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間接原因。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違法僱傭、介紹童工臧立鵬以及此後怠於對其管束、適當監護行為,直接導致了作未限制行為能力人、缺乏辨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臧立鵬對申請人的予以加害造成損害的結果。如果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沒有直接實行傷害行為,其行為也是導致申請人的人身損害的原因之一,至少是間接的原因,應當根據其在侵害結果產生的作用承擔責任。

4、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主觀上有過錯。

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明知僱傭、介紹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缺乏辯認和控制能力的臧立鵬可能對臧立鵬本人和對他人造成損害結果,卻放任其發生,仍然實施了該項違法行為,並且對臧立鵬未盡任何管束及監護義務,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在主觀上都有存在過錯。

三、張謙作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張謙雖然沒有直接扎傷申請人,但其臧立鵬構成對申請人的共同加害行為。理由如下:

1、張謙與臧立鵬存在共同的過錯。

共同過錯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有的行為人出於故意、有的行為人出過失。張謙與臧立鵬一起與申請人互毆,且不論其是否對申請人的損害有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至少存在過失。由此可見,即使張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張謙與臧立鵬對申請人的侵權仍然存在共同的過錯。

2、張謙與臧立鵬施的共同侵權行為是申請人人身損害的共同原因。

張謙與臧立鵬一起與申請人毆鬥,造成了申請人的損害,即使張謙的刑事上沒有與臧立鵬構成共同犯罪,在民事上仍不能否定構成共侵權行為,才導致了申請人的損害。即使張謙的侵權行為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主要原因,也不可否認是次要原因。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定,特提出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予以再審,認定鋼窗廠、鑫源泰公司、望都所、張謙對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呈北京市第地事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劉凱

二OO 年 月 日

聯繫電話:0312—7784605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中韓莊鄉北曹莊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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