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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休妻8年 她蒙在鼓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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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台北市內湖區「林太太」去年底立委選舉投票時,選務人員提醒她不能再冠上夫姓「林」,必須更換身分證,她才赫然發現分居多年的丈夫,已經偷偷辦妥離婚手續,她與兩個兒子卻被蒙在鼓裡。

台北市議員、律師黃珊珊指出,曾任我國駐美武官的林先生,先在八十五年於美國維吉尼亞州費郡的法院申請離婚,將英文版離婚判決書送至我駐美代表處驗證翻譯為中文時,藉由在駐美代表處任職的職務之便,故意漏列英文判決書「被告未到庭應訊」的翻譯文字,以規避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法院敗訴未應訴者,不具法律效力」規定,林先生九十二年1月持經我國駐美代表處驗證的美國法院判決書,在台北市大同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手續,兩天後又與另一女子完成結婚登記。

陪同林太太召開記者會的黃珊珊指出,駐美代表處的文書認證明顯出現問題,林先生與駐美人員恐已觸犯我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嫌,外交部應該調查此事,戶政單位也應回復「林太太」的婚姻關係。

林太太說,她知道丈夫早就不愛她,但她現在與兒子同住的房子在丈夫名下,丈夫用這種方式處理婚姻,她與兩個兒子都蒙在鼓裡,也可能使她無法住在現在房子,她隨時準備要「滾蛋」。

得知林太太有意召開記者會公開事件始末,住在美國林先生前晚傳真一封信給兒子,指「若你們的母親已經接受離婚的事實」,願把房子過戶給兒子。

兩名已成年兒子也對父親作法深感不滿,不僅帶著媽媽向議員陳情,甚至鼓勵媽媽出面開記者會,希望社會大眾重視此一問題,外交、戶政單位應改善作業程序,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黃珊珊表示,林先生八十五年間在美國華盛頓特區任職,他卻跑到美國南方的維吉尼亞州費郡申請離婚,顯然相當熟悉兩國法令規定,尤其外交部的領務手冊也明確規定,相關驗證必須注意外國法院判決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以免國人權益受損,林先生顯然熟知規定,卻故意藉由任職駐美代表處的職務之便,在驗證文書上動手腳,藉以規避法令,這種作法根本是現代陳世美,相當卑劣。

被休妻 她是最後知道的人

「我早就不是『林太太』了,我卻不知道!」談起這段遭遇,「林」姓婦人難過的說,「丈夫不愛我,我認了,但莫名其妙就被離了婚,實在很丟臉」。

林姓婦人說,她於去年底立委投票時,與選務人員核對資料,才發現姓名竟然不一樣,原本冠夫姓「林」被拿掉了,她前往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查詢,才發現丈夫竟然在九十二年元月20日在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持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辦離婚手續。

內湖區金瑞里長黃瓊慧昨陪著林姓婦人出面,黃瓊慧說,左鄰右舍都稱呼林姓婦人為「林太太」,她一直盡責的照顧家庭,讓孩子長大成人,這件事對她打擊太大,這次站出來說明,希望政府還給她一個公道。

林姓婦人說,「他」早就有外遇紀錄,外交部顧慮駐外人員家庭生活問題,對身家審查相當嚴謹,為了他的工作著想,也沒有說出這些往事,但是他於八十三年離家赴美任職之後,就沒有回家,她靠著丈夫留下的公務員優惠存款每月二萬五千元利息與房屋一萬餘元租金度日。

「他不愛我,我也認了,他外面要養幾個都沒關係,但離婚卻不讓我知道,真的很丟臉,我與孩子住的房子還在他的名下,他隨時可以要我滾蛋!」

得知此事後,林姓婦人曾四處請教戶政事務所、律師,林姓婦人知道可以向法院訴訟回復婚姻關係,但她不想走這條路,林姓婦人說「我這次出面是要討回公道,希望戶政機關能撤銷離婚登記」。

林姓婦人輾轉得知林先生目前有新對象,也另外生了一個小孩,林太太說「我心臟不好,還有一棟小房子可以住,絕不是為了錢才不想離婚,實在不想為了這件事打官司、跑法院」,林太太強調「如果他有誠意,可以坐下來面對面談一談」。

台商二奶扶正 也可能循此漏洞

〔記者黃忠榮、林恕暉、施曉光╱台北報導〕外交部發言人呂慶龍昨天表示,有關中、英文譯文是否沒有全文照譯一事,外交部正在查證中,內政部則表示,由於駐外館處驗證的判決原文及中譯本,兩者內容疑有差異,戶政司已函請外交部查明,待外交部查復詳情後,再據以研處。

呂慶龍說,外交部八十二年10月已通令外館,不需引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只要按規定證明文件的刑事效力、公證人職稱、姓名是否屬實,這部分亦無問題。

此外,北市議員、律師黃珊珊表示,「離婚」、「撤銷夫姓」都屬於人民權利義務,戶政單位辦理「撤銷夫姓」等程序時,應該以書面主動通知相關當事人,她也建議如果知道婚姻有問題時,應該經常向戶政單位查詢,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台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李文瑞表示,一般協議離婚必須由夫妻雙方到場才能辦理登記,只有法院判決離婚才能由單方辦理,發生此事後,將會列為案例教育北市戶政人員,北市戶政單位未來將會以電話或書面聯繫另一方,並要求提出外國法院判決原文資料留存,確認符合我國法律後,才會同意辦理離婚登記,至於本案將轉請內政部解釋,能否撤銷離婚。

黃珊珊指出,各國對婚姻法令有不同規定,美國各州婚姻法令更是寬鬆不一,以維吉尼亞州法令規定,只要是住在該州半年,夫妻分居超過一年以上,就能訴請法院要求離婚,而林先生就是藉此寬鬆規定要求離婚。

黃珊珊說,國人配偶長期旅居外國的情況其實相當多,不論男、女雙方都應該注意此一問題,以台商在中國包二奶為例,一旦台商與二奶跑到國外找法院訴請離婚,可能也會發生這類情況,值得國人注意。

黃珊珊表示,目前戶政單位多採「形式登記」的行政管理作業,並未進行實質審查,她建議,戶政單位在非本人辦理的權利義務變更時,應該主動以書面告知民眾,避免侵害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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