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各項費用 將須標示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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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田世昊╱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與信用消費有關的任何促銷行為,如信用卡、現金卡、融資借款或車貸、房貸等金融商品廣告,必須於廣告中明確標示,消費者需支付的各項費用所轉換成的年百分率。

此法若完成三讀,各家金融機構或企業經營者促銷相關金融商品時,不能再僅以零利率或低利率來吸引消費者,必須明示各項財務、業務、手續費用,讓民眾了解所需支付的總成本;委員會也同時決議,此案三讀通過後,消保會應督導經濟部及金管會於6個月內,依有關規定訂定相關規範。

衛環委員會審查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修正草案,增列22條第2、3項,新增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至於所稱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立委李桐豪表示,目前在現金卡、信用卡有各種促銷廣告,汽車公司與大賣場也紛紛出現多少期零利率的廣告,其他如報紙小廣告也有各種個人信貸、汽車貸款、票貼等融資訊息。但市面上各家業者所提供的融資或租賃條件不同,合約利率各異,借貸或租賃程序中業者又收取各項財務、業務、手續費用,導致民眾無法判斷實際上所需支付的成本。

他說,各家業者為吸引消費者申請,廣告上時有誇大不實的情況,往往等到民眾使用後支付相關費用時,才驚覺利率及手續費不低,形成沈重負擔甚至影響個人信用。

李桐豪說,美國訂定「真實借貸法」已有35年歷史,規定各類放款業者,必須主動積極揭露充足易懂的借貸條件與實際借款總額,但台灣相關規範明顯不足,此次修法藉由統一標準的資訊揭露,讓消費者有產品比較的空間,將有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會議並未訂定相關罰則,李桐豪表示,公平交易法就有明確規範,若有廣告不實的情況,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且依照民法的精神,若業者的促銷行為違反法令規定,事後消費者可要求解除合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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