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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原住民族 將可成立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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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田世昊╱台北報導〕立院院會21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生存發展的根本法律,法案建立原住民族的自治制度,將成立自治區,確立原住民在傳統領域及保留地的權利,也要求政府保障原住民族在文化、教育、醫療、福利等發展。

為避免再次發生蘭嶼核廢料爭議,法案明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而爆發山區土石流危機後,每每出現的原住民遷村問題,基本法明定,除立即而明顯危險外,政府不得強制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後,不分朝野原住民立委都發言感謝,認為這是原住民族歷史性的一刻,是原住民社會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基本法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徵詢並取得原住民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而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取得原住民同意。

政府在原住民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生態保育區等,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為建立原住民族自治制度,法案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政府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自治發展。

未來原住民自治區將擁有縣市層級的自治權限,基本法規定,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另有規定,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有關縣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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